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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有新规
2006-02-27 07:12:08 作者:□孟庆立 张思凯 报道 

  本报济南讯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的若干意见。从今年开始,省发展改革委将区别建设项目的不同性质,对建设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
  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及省统借或统还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进行审批,并根据项目审批、资金平衡、建设进度以及自筹资金落实等情况,单独或分批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级预算内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省专项建设基金贷款的建设项目,省发改委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除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均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投资责任和风险。
  建设项目核准和登记备案属省发改委的行政许可事项,其项目申请报告由行政许可办理大厅统一受理。
  需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须先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预审并出具有关用地预审文件,防止盲目占地和浪费土地。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没有环保部门的环评文件或环评没有通过的项目,省发改委不予办理项目立项。
  从今年开始,省发改委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的办理时限,规范审批程序。对属于省发改委审批的建设项目,自收到申请文件起,凡符合要求、具备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办文程序办理完毕。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来文单位。对不予批准、不具备条件暂缓批准或不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须在20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批类建设项目审核办理意见》,经批准后及时通知来文单位,说明原因。对需要省发改委核准或转报国家核准的建设项目,其办理时限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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