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高嵩
8月26日,中国保监会公布《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业内人士分析表示,《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充分认识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重要的市场地位以及快速增长的发展趋势,首次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2009年,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养老保险公司试营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2013年,在总结养老保险公司试营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验的基础上,保监会又出台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允许养老保险公司进一步开展面向个人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为加强新形势下的风险防范工作,保监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以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既规范市场,又增强活力;既防范风险,又鼓励创新。据悉,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六章、六十条,主要就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业务经营、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总体来看,监管部门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监管,特别是将个人养老保障产品和互联网销售模式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强化一揽子风险管控举措,将有助于推动整个养老保障管理市场向着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据悉,与《暂行办法》对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较为笼统的表述相比,《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充分认识到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重要的市场地位以及快速增长的发展趋势,首次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内容包括明确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资质、设置个人委托人投资封闭式投资组合的初始金额门槛、制定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命名规范、实施对于封闭式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规模控制等。
平安养老险副总经理鞠维萍认为,《管理办法》通过建立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门槛,有利于规范、透明运作,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同时,《管理办法》引入多重举措完善风控手段,包括强化养老保险公司的反洗钱义务、加强售前的风险提示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售后的信息披露、加强销售人员管理、建立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此外,《管理办法》取消了对投资账户的审批,将产品由报告制改为备案制。
值得关注的是,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放宽后,对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相较原来的《暂行办法》,此次《管理办法》新增了“投资管理”一章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类型,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大类。其中,设立封闭式投资组合,应当在投资组合说明书中明示“封闭式”,并在产品或募集公告中明示封闭期限及投资方向;封闭式投资组合投资另类金融产品的,应当向购买客户主动披露拟投资的另类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
《管理办法》首次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的流动性管理,并且对开放式投资组合明确提出了流动性管理的具体投资比例要求。
鞠维萍表示,《暂行办法》对于投资范围逐步放宽,规定可以比照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这给养老保障业务提供了更广阔和更灵活的投资空间。《管理办法》是在前期业务实践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投资管理方式、投资管理人范围、投资组合设置、投资账户流动性管理等相关内容,更加规范投资行为,便于加强监管。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机构而言既有机遇又有挑战,如《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为养老保险公司承接市场中广泛存在的养老财富管理需求,推出更多元化和优质的养老保障产品,更深入地参与到养老金市场的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支持,但《管理办法》中明确“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企业年金业务或保险业务两年以上经营经验”,也意味着今后可能有更多将养老金业务作为重点战略业务的金融机构陆续进入市场,加大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竞争。
初审编辑:周海升
责任编辑:赵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