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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发行承销办法:IPO可不询价直接定价

2012-05-22 09:59:00     作者: 杨颖桦    来源: 大众网综合  

关键词: 办法 证监会 配售对象 IPO 定价方式
[提要] 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也可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这意味着,未来可能产生不询价、初步询价即定价等两种新的方式,即原有的“两步走”,可以改成在自主协商定价的“一步走”。

    最新一轮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在衔枚疾进。

  5月21日下午,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对外公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事实上,本次《办法》的修订正是此前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在法规层面上的完善,而《办法》所针对的恰恰是发行和承销制度这一改革重点。

  此次办法首先是针对《指导意见》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等《指导意见》内容均在法规层面得以确定。

  而《办法》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对定价方式的改变。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模式,此次《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了以询价方式定价,也可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

  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也可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

  这意味着,未来可能产生不询价、初步询价即定价等两种新的方式,即原有的“两步走”,可以改成在自主协商定价的“一步走”。

  事实上,这使此前指导意见中对于询价阶段的趋严,呈现出放松迹象。对此,上述负责人指出,调整主要是为了放松行政管制,发挥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归位尽责。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负责人还指出,这是为了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但各方在创新时,应遵循事前报备原则。

  “静默期”规范信披,单纯博价差被禁

  放松的同时,规范性要求却在收紧,首当其冲便是对信披的要求。

  《办法》增加了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今后在IPO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询价、打新行为的监管也进一步得以明确。《办法》明确了发行人、主承销商在推介、询价、定价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并在“监管与处罚”一章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提出,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将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上述负责人指出,证券业协会将在自律规则中对促进网下合理定价进一步明确具体细则。

  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相关负责人介绍,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21世纪经济报道

吴毅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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