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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管理层放狠话 股民应远离垃圾股

2012-07-03 10:41:00     作者: 周小苑    来源: 人民日报  

关键词: 退市标准 退市制度 垃圾股 退市程序 股民
[提要] 近日,经过两个月修改完善,市场期待已久的主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与两个月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关键性指标可谓是“一紧一松”:净资产指标的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2年改为3年,而营业收入指标的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4年改为3年。

    近日,经过两个月修改完善,市场期待已久的主板退市制度正式出台。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方案将退市指标中的净资产、营收指标的退市时间都进行了调整,同时方案还将恢复上市的标准进一步收紧并明确重新上市条件。对于外界认为退市标准过于宽松的质疑,管理层连续放狠话,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两市退市标准并不低,今年年底以前肯定会有一些企业退市。

  主板退市制度扫“垃圾”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拉开了中国股市退市制度改革的大幕,而此次公布的主板退市制度则意味着今后股市“不死鸟”的神话将告终结。改革后的主板退市制度不仅弥补了现行退市标准和程序的不足,还通过新增指标完善了净资产、营业收入、非标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并且新增了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盘价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明确了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的条件,同时保障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

  与两个月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关键性指标可谓是“一紧一松”:净资产指标的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2年改为3年,而营业收入指标的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4年改为3年。此外,正式方案对恢复上市的口子有所“收紧”,并不单纯取决于某单项导致其暂停上市的指标的“达标”,而是一系列的“组合指标”均需过关。

  “与现行主板退市制度相比,新主板退市制度在设计理念上还是比较先进的,基本上能与国际惯例接轨。”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本报记者表示,新的退市标准具有多元化、市场化、定量化,以及与IPO标准对称化的特征,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大面积退市还需时日

  主板退市方案的推出,再加上郭树清的表态,让A股市场大批ST股人人自危,退市的危险一触即发。今年5月,因连续3年亏损,深交所决定*ST吉药自5月7日起暂停上市,成为今年第一家被暂停上市的公司。

  不过,由于此次主板退市制度改革采用了比较温和的过渡方法,实行新老制度划断,尤其是将新增退市标准——净资产指标、营业收入指标及审计意见类型指标延迟至2012年报表披露开始起算,这就使目前已经满足连续3年净资产为负数的一些ST股必须从今年起再接着连续3年净资产为负才能退市,这显然给大量垃圾股以苟延残喘的机会。

  “按照新退市制度安排,在2015年之前,不会有公司因新规退市。”董登新表示,其间唯一继续发挥作用的退市标准,仍是旧制度中留存下来的,也就是公司必须连续4年亏损,才能终止上市。若按这一条老退市标准执行,垃圾股仍会以“二一二”的亏损手法进行报表重组,照样很难退市。因此,等到明年4月底,2012年年报披露完毕时,可能会有长期“暂停上市”的公司退市,因为它们停牌的时间太久远了。除此之外,近3年内垃圾股退市仍是十分困难的事情。但是,2015年之后,将会有许多净资产为负的公司批量退市。

  投资者应远离垃圾股

  随着退市制度的全面实施,垃圾股终将面对退市的命运,而投资这些股票的股民无疑将承担巨大的风险和损失,这些损失怎么办,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董登新认为,退市制度是一个十分单纯的淘汰机制,不能给它附加其它的职责。只要上市公司达不到持续挂牌标准,它就必须退出市场,这是国际惯例。按照法律规定,上市公司退市或倒闭,股东必须以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承担公司的有限责任,因此,股东无权向公司索赔。更何况,没有任何国家的股市将索赔与退市挂钩。

  “股市有风险,买者需自负。”董登新认为,公司退市,投资者必须责任自负。如果公司有犯罪或欺骗,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诉诸法律索赔,这是个人行为,不能由制度规定。其实,退市制度都有足够长的警示期、退市程序及步骤,不是突然袭击,因此,投资者应该有足够的时间规避退市风险。否则,就只能是责任自负了。

  董登新建议投资者,在全新的主板退市制度颁布并发挥功效后,应该能够逐步回归价值投资,渐渐淡化垃圾股投机,这有利于股价信号的还原,能有效抑制炒壳重组游戏,有利于股市资源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同时也有利于中国股市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吴毅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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