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3 11:15:00 作者: 来源: 扬子晚报
令广大持卡人不满的信用卡“全额罚息”制度或许有望废除了。昨天,山东律师王新亮表示,他此前致信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请求“对涉及信用卡的霸王条款进行整顿或者废除”,已获得银监会受理。无独有偶,银监会还于近日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对于投诉量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投诉事项,该局将有权牵头制定统一的处理方案。
全额罚息引起持卡人不满,律师上书申请废除
所谓全额罚息条款,是指刷卡消费者已向发卡行偿还部分欠款时,发卡行要求该消费者就其全部刷卡消费金额(既包括欠款部分,也包括已还款部分)计息的信用卡合同条款。举例而言,倘若消费者刷卡消费2万元人民币,在还款日还款19999元,欠款1元,则发卡行不仅向消费者追偿1元人民币的本息,而且向其追偿19999元人民币的罚息。按央行规定的日息万份之五的罚息标准计算,假如这1元钱超期10天才还,罚息将高达600元。
对于信用卡全额罚息的争议一直不断,尤其是最近曝出的两个案例,更是引起了持卡人的热议。一例是某持卡人在某行透支11万元人民币,在5年后要还款44万元人民币的全额罚息,另一例是上海的王女士在收到信用卡对账单后发现,因其信用卡当期1000多元借款中少还了50多元,而被某行按借款全额收取利息近20元。不少持卡人都认为信用卡全额罚息不合理。
11月5日,王新亮律师写了一封致银监会主席尚福林的公开信,认为信用卡全额罚息、高额滞纳金等银行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违背了银监会制定的相关规定,请求银监会对相关条款进行整顿或者废除。
昨天,王新亮律师对媒体表示,银监会11月15日受理了他的请求,并称待办理完毕后,银监会将给予书面回复。
专家认为全额罚息不公平,应当依法确认无效
信用卡全额罚息也引起了法学专家的关注。扬子晚报记者昨天在中消协副会长、人大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的微博中看到,对于信用卡全额罚息,刘教授直斥其为“霸王条款”。
刘俊海表示,持卡人与发卡银行订立信用卡服务合同之后,持卡人就有权在授信额度内自由刷卡,刷卡之后持卡人变成债务人,发卡银行变成债权人。刷卡消费者有义务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倘若消费者偿还了部分欠款,则有义务就其欠款金额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而没有义务就已经还款的金额部分承担给付利息乃至罚息和滞纳金。原因很简单,就消费者已经还款的部分而言,消费者没有违约行为,发卡行亦未就消费者还款的部分金额而遭受任何损失。另外,由于发卡银行在发卡时拒绝或者怠于向消费者明确解释全额罚息的消费风险,全额罚息条款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鉴于国内大多数银行普遍推出了全额罚息条款,鉴于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不完全公平竞争的状态,消费者的选择权也受到了不当限制。
他表示,既然全额罚息条款由发卡行单方拟定,而且此种条款片面增加了发卡行自身的不当利益,单方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与责任,排除和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全额罚息条款当然属于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应当依法确认无效。至于全额罚息属于国际惯例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没有一家银行能够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全额罚息属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全球商事习惯。
部分银行改良政策未获认同,消保局被寄予厚望
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对于信用卡全额罚息条款,近年来不少银行其实也在悄悄的修改,比如工行早在2009年就出台规定:只对信用卡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建行和招行则于近年推出了“容差还款”政策,对于信用卡逾期还款额度在10元以下的零头,银行将计入下一期还款额,不计罚息。同时这三家银行还有条件对偶尔逾期或还款不足的客户不予罚息。工行客服告诉记者,对于这种客户,只要情况经过核实,且银行查明用户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酌情免除利息,但申请机会只有一次。建行客服也回答记者可以受理申请,但要视用户平时用卡、还款情况来决定是否免息。招行客服表示如果客户信用记录良好,银行可接受客户免息申请并弹性处理。不过,对于部分银行的改良版信用卡新政策,王新亮律师并不认可。他表示,这些都属于银行自行制定的政策,银监会应该制定统一的标准来规范银行的行为,不应让罚息成为合法的“利滚利”。
不知是巧合还是有意。扬子晚报记者昨天从银监会网站看到,该网站昨天在首页刊出题为《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是监管工作的重要目标》的文章,称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近日已正式成立,主要职能包括建立并完善投诉受理及相关处理的运行机制;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罚不当行为等。银监会还要求,对于投诉量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投诉事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应牵头制定统一的处理方案。这或许表明银监会对于消费者投诉将给予更加积极的回应,信用卡全额罚息等霸王条款有望修改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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