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一女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2017-07-19 14:52:00来源:凯风网作者:舒桦

  2017年4月25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屈如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3月24日,韶关武江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屈如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判决后,屈如平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屈如平,女,1950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韶关市阀门厂退休工人。屈如平于1999年开始习练法轮功,并逐渐走向痴迷。2016年3月20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5年开始,被告人屈如平在韶关市武江区芙蓉北路住处,从互联网下载有关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宣传资料,通过打印设备将资料制作成宣传品,连同宣传法轮功的书刊,多次向同学和摊贩派发。2016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大量与法轮功相关的书籍、护身符、录音带、光盘等资料。

  2017年3月24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屈如平制作并传播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规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行为较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屈如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扣押在案的《转法轮》等书刊及其他涉法轮功的资料及物品一批,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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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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