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社区矫正人员向司法干警散发邪教宣传品获刑

2017-07-21 13:29:00来源:凯风网作者:南怀隐

  2017年4月17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对冯继武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依法宣判,判决被告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加上前罪所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冯继武,男,1946年10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住武汉市汉阳区。

  经查,2014年12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冯继武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冯继武被要求在武汉市汉阳区司法局琴断口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6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冯继武在该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分多次将法轮功宣传光碟及法轮功宣传单、宣传册等物品发放给司法所工作人员。2016年9月27日,冯继武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冯继武在缓刑期间,仍多次进行邪教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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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彩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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