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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汽车报废手续有关规定
2004-07-01 12:00:00 作者: 

 有关汽车报废标准:
(一)使用年限为八年的汽车有:
      总质量为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
      类出租汽车,微型箱式货车;
(二)使用年限为十年的汽车有:
      总质量为1.8吨(含)以上的载货汽车(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除外)、大客车、吊车、消
      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三)使用年限为十五年的汽车有: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四)汽车办理延缓报废的范围有:
      1、凡符合第(二)项规定的车辆车主可提出申请并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到所
         辖区县车管分所登记签章,持相关资料到市车管所检验车辆,合格后换发行驶证;
      2、凡符合第(三)项规定的车辆车主可提出申请并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到所
         辖区县车管分所登记签章,持相关资料到市车管所审核手续检验车辆合格后换发,到
         市车管所审核手续,检验车辆合格后换发行驶证,使用的年限范围从第15年起每年延
         缓1次,并定期参加年度审验2次,延缓使用时间从第21年后每年检验4次。

编辑: m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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