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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出登记手续的有关规定
2004-07-01 12:00:00 作者: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或者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住所迁出或者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出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情形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二)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情形的,应提交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山东省旧机动车价格认证书和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并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三)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办理机动车转出业务流程:

一、请按《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样表填写购车人的姓名;
二、经办人凭以下资料到市车管所1号业务厅登记审核岗16号窗口受理:
   1、填写好的《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车主可从网上直接填写打印,也可打
      印空白表格,手工填写,填写时只准采用蓝、黑钢笔或碳素笔);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购车车主身份证;
   5、未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在办理转出业务同时补发;
   6、山东省旧机动车价格认证书和山东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
   7、机动车号牌;
三、 手续符合规定后,凭业务流程单,办理相关业务。

编辑: m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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