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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超车事故的责任认定
2004-07-01 12:00:00 作者: 

 笔者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实践中,概括出超越车与被超越车之间发生的两种事故案例,同时也是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颇有争议的案情。
    案一:甲车跟随乙车尾后同车道行驶,甲车欲超乙车,超车前甲车鸣喇叭,开左转向灯(夜间变换远近光),而乙车仍沿原车道正常行驶,于是甲车即越过道路中心虚线(或车道分界线)实施超车,正在超车过程中(或者是甲车头与乙车尾相错;或者是两车处于并行状态),乙车开左转向灯(或根本就未开),即向左打方向驶越道路中心虚线或车道分界线进入超车道内(或者因实施左拐弯;或是因避绕前方道路路障;或是因跟随同车道前车太近,遇前车刹车怕追致前车尾部而绕行等原因),结果导致甲车采取措施不及,造成甲车与乙车碰撞或两车侧面碰挂。
    案二:甲车随乙车尾后同车道行驶,乙车因需左拐弯或避让前方障碍物等情况,而开左转向灯示意将要左转变更行驶路线,但尚未变更行驶路线。在上述情形下,甲车即盲目向左变更行驶路线侥幸实施超车,与此同时或稍后乙车也向左变更行驶路线,结果发生案一中所述的事故形态。
    以上两案中的事故形态尽管相同,但事故形成的实质迥然不同。案一的情况是:被超车司机在应知(事先应注意观察超车道内是否有超越车)或已知左后方有超越车的情况下,由于疏于观察盲目向左变更行驶路线,或者是从超越车行驶的前方侥幸左拐,以致造成超越车措手不及发生事故。被超越车这种不顾安全、盲目或侥幸变更行驶路线的行为,虽然在《道路交通事故条例》有关超车条款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实属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至于《条例》中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但“确认安全”四字太笼统,怎样才算超越车司机没“确认安全”,在实践中实在难以掌握。因为《条例》中只规定了超越车超车前如何发出超车信号,而未具体规定被超车如何回应超越车发出的超车信号以及遇有后车超车被超车应如何配合,以达到“超车”的安全实现。
    从“借道通行”分析来看,在案一中,超越车发出的超车(借道)信号在先,且变更行驶路线实施借道超车先于被超车发出的左转弯(借道)信号,而被超车变更行驶路线实施借道在后。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应合乎逻辑地推断出:在双方车辆都有通行权的前提下,先行发出借道信号和实施借道的车辆应优先通行。
    综上分析,在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还不尽完善的情况下,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确保安全原则”进行分析,案一中超车事故形成的原因主要是被超车忽视安全,盲目或侥幸变更行驶路线导致超越车措手不及造成的,因此,应认定被超车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案二中的情况是,前车已开左转向灯示意向左变更行驶路线,而后车欲快速通行,不等前车让开道就盲目向左变换行驶路线,强行从发出左转信号的前车左侧超车,以致发生超车事故,此情形属超越车驾驶员违反《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的规定。因此后车司机置安全于不顾侥幸强超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
    毋庸置疑,如果被超车正在实施左转,而后车仍然向左变更行驶路线,实施超车发生超车事故,事故责任认定类同案二。
    通过对超越车与被超越车发生的事故成因进行辨析可以看出:在超车事故责任认定实际工作中,如何根据现场勘验和查验材料,分辨是超越车驶入超车路线在先,还是被超车发出左转信号在先,是认定两者发生事故责任的关键。
    实践中通过对超越车与被超越车事故成因的分析和责任的论证,对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一是在《条例》总则中应规定:同属借道通行的车辆,示意借道在先或实施借道在先的车辆应优先通行;二是在超车条款中应规定:当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立即做出让行信号(可具体设定)以示让超。笔者认为,在今后的道路交通法规修改工作中如果增补上述两点,无疑对遏制超车事故的发生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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