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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四个责任谁来承担?
2004-07-01 12:00:00 作者: 

  1999年9月17日,浙江省鄞县商桥镇林某将自己的一辆车号为浙BT0685桑塔纳出租车,以全包的形式承包给了该县钟公庙镇的胡某。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并在当地的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协议中双方约定,未经车主同意,不得将该车再租给第三者经营,否则车主有权收回,并按违约处理。哪知胡某将车承包来后,仅过五天,就擅自将该车的夜间经营权转包给了宁波市北仑区三山乡的裘某,双方也签了一份承包协议。自此,胡某自己开日车,裘某则开夜车。然而好景不长,10月10日,裘某因违章,驾驶证被扣。于是,在征得胡某同意后,裘某就将该车的夜间经营权又一次转包给了同乡邵某。就这样,该车的夜间经营权在车主林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已经是三易其手。
    10月17日,也就是邵某承包该车的第七个晚上,邵某因违章被交警暂扣驾驶证副证,因未及时前去处理而导致暂扣凭证失效,但他继续驾驶这辆出租车。当晚7时许,当其沿着江南公路行至鄞县梅墟工业区附近时,竟鬼使神差般地与前方同向正常骑行的一辆自行车发生了追尾相撞,当场将骑车人俞某撞昏在地,后经抢救脱险。
不久,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肇事司机邵某负全部责任,受害者俞某则不负责任。
    车祸一出,家中经济本就十分困难的邵某,只好寄希望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因其肇事时使用的是失效的暂扣凭证,而对其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在支付了俞某的大笔抢救费后,面对着一张接一张雪片似的摧款单,邵某招架不住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无奈之下的邵某只好使出“刹手锏”。邵某希望他的上家裘某一起来承担责任。裘某认为,车虽是由自己交给邵某的,但却是自己的上家胡某同意的,因此裘某要求胡某一同负责。胡某哪肯轻易地引祸上身,认为自己又不是真正的车主,于是把“皮球”踢向车主林某。林某哪里肯接,认为自己虽为车主,但与胡某是有约在先,是胡某擅自将车转包他人才惹来的祸。此时,胡某似乎也感到自己是难逃其责,因为对上斗不过与林某之间的约定和押在其手中的租车押金,而对下则怎么也抓不住裘某的尾巴,因此只好自认倒霉,与邵某一起承担起支付俞某治疗费用的责任。然而,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经过短短几个月的治疗,俞某的病竟花去了他们3.95万元医药费。至此,胡某也招架不住了,开始拒付俞某的治疗费用。
    2000年12月初,俞某在警方两次调解无果之后,将邵某和车主林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除已支付的3.95万元外,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助费等98981.69元。法院受理后,又依法追加另外两个转包者裘某和胡某为本案的被告,并向上述四被告一一发出了传票。
    不久前,法院经调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四被告针对原告俞某的判令请求,分别为自己的行为作了辩护。
    法院根据各方出示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后认为,由于被告邵某违章驾驶,将原告撞伤,由此引起原告俞某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等损失,被告邵某应予赔偿。被告裘某因扣证将汽车夜间经营权交予被告邵某经营,虽经被告胡某同意,但事故发生在其与被告胡某租赁期间,因此仍应对邵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胡某未经车主林某同意,擅自将汽车转租给被告裘某经营,对此,被告胡某应对裘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车主林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故无需承担责任。对原告俞某过高的赔偿要求,则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案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邵某除已支付的3.95万元外,再赔偿给俞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78410.53元。
    二、裘某对上述邵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胡某对裘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这起因出租车的经营权擅自转包而引发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但这起官司却给出租车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出租车在承包、转包时一定要依法办理,规范操作。   

编辑: m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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