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了保的车被卖给他人
经营者:是按合同约定准备的车
□记者 王建国 通讯员 王致远 报道
本报青岛讯 青岛市市南区消费者臧先生,今年3月通过贷款购买了一辆价值112.6万元的德国产奔驰车,但去车行提车时发现,所选择的车辆被车行卖给了另外一家公司。
臧先生的家属介绍,今年3月,他们在青岛市辽阳西路的一家车行购买了一辆德国产奔驰S350版轿车,并签订了《汽车产品购买合同》。12日,他们付清了首付款。16日,在办理贷款时,他们依据银行要求为车做了机动车辆保险,被保车辆发动机号是1663374,车架号393741。在得知贷款已划入车行账户后,3月20日,他们去车行提车时却被告知,该车有质量问题被退回天津了。臧先生经调查得知,自己所投保的车已被退保,而且卖给了另外一家公司。
对于这一购车纠纷,车行的负责人员说,实际上,车行已经按合同的约定给他准备好了车辆,但到现在他一直没有来提车。按照车行的说法,臧先生自己“误认为”购车时在展厅中所看的车辆,就是合同所约定的给他的车辆,但合同中并没有这样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车行提供车辆是奔驰车、进口的,颜色是黑色的,型号是S350。臧先生提车时,车行所提供的车辆完全符合合同中的约定。
经证实,双方的购车合同中确实没有注明臧先生所要购买的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
臧先生认为,车行的做法已构成了消费欺诈,于是他把车行投诉到了青岛市消费者协会,要求车行退还购车款112.6万元,并赔偿损失112.6万元。
受理这起投诉的青岛市消费者协会认为,车行将消费者已做保险的车辆售与第三方,且在未告之消费者的情况下,又擅自将消费者做的汽车保险退保,这是不争的事实。
据了解,在调解过程中,车行曾同意承担臧先生的购车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及滞纳金、购车首付款及车辆保险费的3个月存款利息,以及办理此事的相关费用。但是,双方最终没能达成统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