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的政府 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如果需 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 业条件获取的,或者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或者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这一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广大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这 部法律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 活动。 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 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 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法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 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 质疑。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 或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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