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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不受法律保护?

2002-07-14 06:26:03 

上海《消法》征求意见

  本报上海7月13日电 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
条例(修订草案)》经媒体公布后,引起了上海市民的强烈反应。 
 草案认为,旨在打假的“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原则
上不予立法保护。该条例认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则不属于消费者
行为,因而不受立法支持。
  不少上海市民致电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在当前假冒伪
劣商品泛滥、市场秩序还存在诸多问题的现实情况下,如果这种打假
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则会进一步助长不法经营者的造假行为。 
  上海市消协秘书长赵皎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只要出现以下
三种现象之一的购买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是打假行为:一是购买达到
一定数量,又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二是出现重复购
买行为;三是知情者购买行为。市民的这种打假行为可以用《民法通
则》、《产品质量法》进行调整,但不能用《消法》调整。
    (罗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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