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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亮相

2002-09-01 07:28:38 

  鼓励晚婚晚育
  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定了晚婚、晚育的法律含义。“晚婚”是指男女青年超过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3年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晚育”,是指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节育措施自选 
  公民有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公民可以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做出相关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避孕节育免费 
  新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这些免费服务的经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予以解决,或者通过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计划生育有奖
  凡是晚婚晚育的公民将获得延长婚假和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的具体天数是:放置宫内节育器休2天,取节育器休1天,输精管绝育术休7天,单纯输卵管绝育术休21天等,此外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给予物质奖励。
  (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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