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南京5月11日电 据《现代快报》报道,2003年1月至8月,现年34岁的南京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并制定制度进行管理,在其经营的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同年8月17日,李宁被警方抓获归案,检方在起诉书中查明列举了7次卖淫活动。2月17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李宁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对于李宁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李宁不服,他以“组织同性卖淫不构成犯罪及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李宁在二审期间另行聘请的律师辩护意见是:李宁不应对本案的犯罪事实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南京市中院认为,上诉人李宁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一审秦淮区法院判决认定李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李宁及其辩护律师的这一意见不予采纳。同时,上诉人李宁组织同性卖淫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一审秦淮区法院根据李宁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处刑并无不当,故李宁及其辩护律师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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