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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可享受新工伤保险

2004-02-01 09:30:17 

  本报德州1月31日讯 日前,记者从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德州市近日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意见〉》,要求各类企业都要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意味着今后能够享受工伤保险的“职工”不再仅仅是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包括临时工、农民工在内的所有人员都可享受工伤保险。
  自2004年1月1日起,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应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新参保的企业应在2004年1月31日前到统筹县市区的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新建单位应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改制或撤销单位,应在改制或撤销后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在工伤保险费缴纳上,《意见》规定,工伤保险费在缴费年度内实行预缴制。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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