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3月19日讯 因为腰椎间盘突出,淄博患者封某到省城济南入院治疗。在医院进行髓核摘除术后,封某却出现了右足运动功能丧失、感觉丧失。经审理,天桥区法院于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被判令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32.6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据悉,这是法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这在省城尚属首例。 2001年10月,原告封某感觉右下肢放射痛,经淄博市第三人民医院CT检查为腰椎间盘突出。当年11月7日,封某到省城某三级甲等医院治疗。11月9日,医院对封某进行了椎间盘镜下髓核摘除术。术后,封某出现右足运动功能丧失、感觉丧失,经外科检测,封某右小腿运动功能已无法恢复。后原告又到山东、北京、上海等多家医院就诊,均诊断为“右下肢神经完全性损伤”。为此,封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因其医疗过失而给自己造成的所有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代理费。 但医院辩称,自己无论在手术前、术中,还是在术后,均不存在任何过失。原告的现状,系其疾病自身原因导致的无法避免的手术并发症,非医院的过错所致。医院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天桥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曾先后对此进行了两次鉴定,结果鉴定结论均显示:被鉴定人右下肢神经损害系医院手术操作失误所致。 据此,法院于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医院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32.6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根据2001颁布施行的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5万元系我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最高额。据悉,这在济南尚属首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