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杭州 11月 28日电 杭州四龄童小佳佳被杭州市动物园大猩猩咬伤致残,悲痛万分的小佳佳父母把杭州市动物园告上法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动物伤人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责任应由游客自负,动物园无需承担责任。 2001年 9月 8日上午,小佳佳兴高采烈地由其外祖父家邻居孙某等人带领到动物园游玩。在猩猩馆,小佳佳出于好奇要求给猩猩喂食,孙某遂站至猩猩馆前通道的第三级台阶上,抱起小佳佳给猩猩喂食,猩猩从馆舍的铁栅栏处伸出手臂抓住小佳佳的右手臂往馆舍里拖,在此过程中将小佳佳的右手臂咬伤。小佳佳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小佳佳父母认为:动物园在管理上存有疏漏,对小佳佳所受的人身损害存有过错,故索赔医疗费等 6万元,精神损失费 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猩猩馆舍的观赏区域防护措施得当,也尽到了警示义务。孙某负有保证原告人身安全的责任,但在动物园游玩时,孙某对尚是幼童的原告提出给猩猩喂食的要求不加以判断就表示同意,在观赏区域不能给猩猩喂到食的情况下,竟又选择站立于游人通道的第三级台阶上并抱起原告,以致原告能将食物交与从铁栅栏处伸出手臂的猩猩,故原告受伤的原因是孙某未尽妥善照看之责、违反动物园的规定、放任危险的发生,孙某对原告遭受的损害负有过错,被告对本案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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