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湖北 12月 1日讯 11月 28日,枣阳市少女沈永凤终于看到了父亲从陕西带回的《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她对非法拘禁她的渭南市公安局民警张军、李小荣被判处有期徒刑表示满意,但对法院的民事赔偿判决部分不能接受,她认为临渭区公安分局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她将为此而继续上诉。 9月 26日,临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临渭区公安分局环北路派出所民警张军、李小荣非法拘禁湖北打工女沈永凤一案。 在法庭调查中,民警赵安陈述: 2001年 8月 9日 23: 00,他受警长李小荣指示,以嫖客身份到辖区的龙华酒店约服务员沈永凤出来,结果沈没有上当。赵安见完不成罚款任务,便打电话请示李小荣该怎么办。李在电话中告诉他,可以强行将沈带走。次日 2: 30分,赵安强行将沈带到临渭区环北路派出所。 因沈永凤拒不按照张军、李小荣的授意,承认自己有卖淫行为。沈永凤被张军用手铐铐在墙角的铁管上,同时被逼蹲马步。在长达 20多个小时的迫害后,沈不堪忍受,于 8月 10日 22: 00许上厕所时从 3楼跳楼自杀,导致脊椎粉碎性骨折,住院一百多天。 11月 6日,渭南市临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沈永凤经济损失 4.2万元;李小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一年,赔偿沈永凤经济损失 3万元。法院认为:因张军、李小荣的行为不属职务行为,临渭公安分局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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