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杭州 12月 4日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案,杭州中院判定:社会捐款的受益人对捐款享有权利,但其对捐款的所有应符合捐款人为捐款所设定的合理条件。 家住兰溪市墩头镇的 13岁小学生蒋某因家境贫寒,去年年初在《金华日报》上向社会各界求援,以帮助其完成学业。杭州市家庭教育导报社得悉这一情况后,分别与浙江省女记者协会、杭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杭州天地实验小学签定捐赠协议,双方约定受赠人为家庭教育导报社,捐款用于蒋某,捐款可由受赠人指定专人保管,捐款人有权监督捐款的使用,三家单位共捐款 13041.84元。社会各界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还捐赠给蒋某 4389元。捐款合计 17430.84元均以蒋某所在小学校长陈某的名义存入银行。 去年年底,蒋某向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校长陈某和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全部捐助款 17430.84元。下城区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之后,一审判定家庭教育导报社有权将捐款 13041.84元交由陈某保管,而社会各界直接邮寄或通过其他方式捐赠给蒋某的捐款可由蒋某或其监护人保管,故判定陈某返还蒋某捐赠款 4389元,驳回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要求获得全部捐款。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浙江省女记者协会等 3家单位不同意将捐款交蒋某的家长保管的意思表示明确,且陈某对捐款所实施的保管并未违反 3捐款人与家庭教育导报社所订立的合同,下城区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故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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