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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地铁自杀也应担责

2002-12-23 07:15:21 

  本报北京 12月 22日讯 近来,因有人跳下地铁造成停运的事件有所增多。昨天,又有媒体报道,一名妇女从玉泉路地铁站台突然跳下,被正进站的列车轧死,造成地铁停运几十分钟。该当事人是否自杀,还有待警方鉴定。有律师认为,即使是跳地铁自杀,当事人也应承担责任。
  据了解,尽管绝大多数自杀者都被救活,但每次卧轨都会造成地铁停运。有些国家对妨碍公共秩序的卧轨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国外有一男子违规跳下铁轨,进站地铁急刹车后造成车内 3名乘客受伤,该男子被法院判定监禁半年,并处以巨额罚款。目前北京还未出台相关的法规来约束这种行为。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岳成律师说,个人的行为不应妨碍公共利益,不应给社会和他人带来损失。因此自杀者该负相应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应处 15天以下拘留以及相应经济罚款。
  律师王君政认为,乘客因自杀者造成的损失,可依照法律要求赔偿。如因自杀导致的地铁晚点,乘客可要求地铁公司退票赔偿;如进站列车急刹车造成车内乘客受伤、物品破损,地铁公司也要承担责任。而地铁公司可向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给予赔偿。但如果卧轨者已死亡,索赔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有关人士提醒人们,不管遇到何种困境都不要采取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应向社会援助机构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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