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9日讯 据《新京报》报道,民政部近日公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增加了近十条条款,其中对居委会的选举机构、罢免程序和职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民政部正在向社会征求对该修订稿的意见,并将于今年年底召开听证会。 政府不得干预居民自治 修订稿第四条关于居委会与城市基层政府关系的规定里,增加“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内容。第五条关于居委会职责的规定里,增加“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专家解读】 邓国胜(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以前居委会的性质很模糊,运作过程中变成政府街道办事处下的行政性办事机构。第四条新规定立法的方向明确,强调居委会的自治性,体现了政社分开的原则。第五条新规定突出了居委会的工作重点,更强调其公共服务的任务。 居委会候选人由居民提名 修订稿增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会议或者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居民委员会,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专家解读】 夏学銮(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以前居委会干部是政府任命的,新增规定突显居委会民主选举的自治原则。居委会成员完全由居民自己说了算,更充分实践基层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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