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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盖房致伤 损失谁来赔偿

2003-01-21 14:45:00 

  近日,莒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帮他人盖房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规定,判令被告朱
某补偿原告李某医疗、误工等损失计3000元。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2年4月,被告朱某请原告帮其盖房,
属帮工性质,不支付报酬。在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倒塌,李某从架
上摔下来,当场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治疗。李某住院27天,花去医
疗费2300元,出院后近两个月不能干活,要求被告赔偿因此而造成的
损失;但被告朱某以自己没过错为由拒不承担责任。为此,李某诉至
法院,请求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义务帮被告盖房致伤,双方均无过错,但
原告是在为被告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根据《民法通
则》公平原则的适用,被告作为房屋受益人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
偿。故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依法保
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莒县法院 练常 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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