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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热线丨孩子参加比赛期间发生意外,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聚焦未成年人保护,法官在线普法

2023

/ 11/08
来源: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

作者:

尹彦鑫 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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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都牵动着全社会的心,随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颁布,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话题再次成为热点。未成年人遭遇校园欺凌,家长该如何应对?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明显超出其经济能力,钱还能要回来吗?11月7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未成年人保护”专题,市北法院少审庭副庭长夏晖和法官助理李岩在线解答了市民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问题。

  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如约响起,夏晖法官接到了市民徐女士的来电。“我的儿子和儿媳去年在法院离婚了,法院把孙女判给儿媳了,可是判决上只有关于我儿子可以每周探视孙女一次的内容,没有关于我和老伴可以探视孙女的内容,现在我和老伴想见孙女,前儿媳总说孩子学习忙没时间。”徐女士告诉夏法官,“现在我和老伴非常想念孙女,如果我们作为爷爷奶奶到法院起诉要求探望孙女,法院能支持吗?”

  “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要求也是合乎情理的,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中,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还没有被纳入调整的范围,因此如果起诉到法院,徐女士的主张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夏法官表示,“作为爷爷奶奶想念孙女的心情是可以理解,在这里,我们还是建议您结合孙女实际的生活、学习状况,通过加强与前儿媳的协商、沟通,来解决探望孙女的事宜。”

  当天上午,打来电话的有隔辈亲的爷爷奶奶,也有爸爸妈妈,李岩法官接到了市民秦女士的来电。“我给上六年级的儿子报名参加了某机构的培训课程,前段时间,该机构告知该课程在某地有比赛,由某公司主办,比赛地为某地的一家酒店内,孩子可以报名参加。”在儿子小唐的要求下,秦女士就给儿子报了名,并按照比赛要求,带着孩子按时入住了该酒店。

  第二天比赛时,由于不允许家长入场,秦女士就外出购物,并未在赛场外等候。对于比赛结束的孩子们,某公司并未安排人员看护,秦女士的儿子就独自来到酒店无人值守的前台玩耍。“在这个时候,我儿子被酒店前台可移动柜面砸伤。像这种情况,我儿子受伤的责任应该有谁来承担?”

  李岩法官了解后表示,“对于孩子在比赛后推拉酒店柜台受伤,需要承担责任的并不只是某一方。首先,酒店作为服务机构,应对顾客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在小唐受伤现场无工作人员值守,小唐推拉柜台时亦无人及时阻止,酒店管理有缺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次,某公司作为比赛主办方,有保障参赛人员安全的义务,在比赛结束后应将未成年参赛者交予家长或带至安全场所内,但某公司却未能安排工作人员履行该项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再有,秦女士作为未成年人小唐的监护人,在事故发生时未尽到监护责任,而小唐作为一名六年级的学生,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因此小唐和秦女士都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岩提醒,随着对孩子教育的重视程度增加,孩子参加各类培训、比赛活动的次数也不断攀升。家长作为监护人在孩子参加各类活动时应当承担起其监护责任,避免产生意外事故。作为各类培训、比赛活动的主办方以及服务机构,必须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力保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总之要保障孩子的安全,需要各方共同协力。”

  问题1:前妻不认可孩子为亲生子女,应该怎样主张抚养费?

  陈先生与刘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在两人结婚前刘女士就怀孕了,结婚后生下一子。后来夫妻因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由于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安排”中载明“婚后无子女”。离婚后孩子和陈先生一起生活,刘女士一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前段时间陈先生找到刘女士,希望她能支付他们儿子的抚养费,虽然陈先生手中有当年刘女士产子时的住院病案、儿子出生医学证明等,但刘女士还是以不认可孩子为亲生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陈先生询问法官,这种情况自己如何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在实践中,非婚生子女要向不认可亲子关系的一方父母主张抚养费,必须先确认亲子关系,而不认可一方往往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为有效维护孩子的利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陈先生可以提起诉讼,并将住院病案、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提交给法院,如果经法院审查,陈先生提交的证据所载信息与刘女士信息相吻合,就可以认定陈先生已提交必要证据证明孩子与刘女士存在亲子关系。这样即便刘女士拒不到庭,也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只要她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也会判定刘女士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这样就可以向刘女士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问题2: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付至孩子上完大学的约定,前夫是否有权反悔?

  赵女士与王先生于2015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王随母亲赵女士共同生活,父亲王先生每月支付小王抚养费1500元至其大学毕业。离婚后,王先生一直按照约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今年3月份小王年满18岁,王先生也从那时开始拒绝支付抚养费,他称小王成年后无权要求其再给付抚养费。赵女士询问法官,前夫有权拒绝当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吗?

  法官说法: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抚养关系及抚养费数额已作出约定,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承担儿子小王的抚养费至其大学毕业,该约定系王先生与赵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此约定合法有效。在未经双方另行协议或有效法律文书变更前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王先生应当依约承担给付义务。至于王先生认为小王成年后无权要求其再给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的法定抚养义务,并不禁止父母对超出法定期限的情形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达成协议,在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的情况下,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后续义务,王先生想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诉讼应该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问题3:未成年孩子对网络主播“打赏”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薛女士的儿子今年14岁,平时经常拿薛女士的手机玩游戏,薛女士并没有太在意。可最近薛女士查看自己的支付宝账单时,发现自己的支付宝经常向某个固定的账户转钱,从几十到几千元不等,目前总共转了近5万元。经过询问,薛女士的儿子承认,他为了玩游戏,用薛女士的身份信息在某网络平台注册了账号,并通过对网络主播的“打赏”获取游戏装备。薛女士询问法官,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未成年儿子“打赏”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里,同意是指事前同意,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追认指的是事后追认,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才能对该未成年人发生效力。如果薛女士有证据能证明“打赏”行为确实是未成年儿子所为,那么儿子大额打赏行为,超出其年龄、智力所能理解认知的范畴,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薛女士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问题4:离婚时约定了孩子的抚养权和房子归孩子所有,前夫现在要全部反悔怎么办?

  王女士与于先生2014年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于2015年有了他们的儿子。2019年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王女士,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套归儿子所有。前段时间前夫于先生找到王女士,提出商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应当分得一半,同时还表明儿子应该跟爸爸生活,他要争取儿子的抚养权。王女士询问法官,前夫对之前的约定反悔,自己该怎么办?

  法官说法:王女士与于先生关于房产的约定,实际是二人对儿子的赠与。双方以离婚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儿子,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是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所达成的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于先生要求分割的请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至于于先生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因此如果法院认为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若无重大情势变更或父母协商一致变更,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同时王女士的儿子已满八周岁,对于其抚养权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在实践中,“儿童利益最大化”贯穿于少年审判始终,作为少审法官,最关注的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尽最大努力将父母离婚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问题5:离婚后孩子归女方,孩子打伤人后还需要我出庭吗?

  刘先生和前妻离婚好几年了,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刚上小学的儿子由前妻直接抚养,离婚后刘先生就从家里搬了出来,这几年都没和儿子共同生活,儿子的教育主要是前妻负责,刘先生除了支付抚养费和按时探望,没法行使教育儿子的权利。前些日子,儿子在学校和同学打架,对方受伤了,现在受害人的家长到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法院通知刘先生也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参加诉讼,刘先生想问问他现在还是儿子的监护人吗,他去参加诉讼有依据吗?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不因生父母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直接抚养、教育子女而改变。所以,刘先生离婚后虽然不直接抚养儿子,但他与儿子之间的父子关系并未改变,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改变。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刘先生作为父亲,在孩子成年之前仍然是其监护人,因此在以儿子为被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法院将刘先生列为法定监护人之一,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问题6: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出院后不愿去学校,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陈先生的儿子小陈目前上初二,在校期间,同班同学小马常有欺凌小陈的迹象。前段时间,小马故意找茬与小陈发生口角,后在课间休息时趁其不备踢打小陈,小陈反抗未果,被小马持木棍打伤。小陈伤后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急障碍、焦虑抑郁状态。出院后小陈因害怕,不愿返校上学,后经家人多次劝解才勉强答应上学。陈先生认为,小马的欺凌行为给儿子小陈带来了心里创伤,造成儿子产生心理焦虑、精神抑郁等严重的心理问题,询问法官在要求对方赔偿人身伤害损失的同时,是否可以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马故意殴打致伤小陈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小马依法应当对小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根据陈先生的描述,小陈受到欺凌后产生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抑郁状态”,不愿返校上学,均是被欺凌者产生的常见心理问题。为了能够帮助小陈尽快走出被欺凌的阴霾,法院会适当支持小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未成年人代表着国家的未来,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状态更为脆弱,即使是低烈度的欺凌行为亦足以在心理层面对其造成持续、甚至永久创伤。因此,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当获得法律更为周延的保护。人民法院在要求责任人赔偿医疗费用等物质损失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给予未成年受害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践行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法律原则。

  问法感悟

  夏晖法官:很多人都有“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其实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以12周岁、14周岁、16周岁为节点分为三段,负责犯罪行为的数量依次增加,也就是说,年满十二周岁人犯罪就有可能被判刑。另外,未成年人如果有违法行为,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果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背后,更多的是亲子教育缺乏、法治教育缺乏、道德教育缺乏、市场监管缺乏等诸多社会问题的体现。衷心希望每个未成年人都能被关爱、被保护,防微杜渐,健康成长。

  李岩法官: 一段婚姻的结束,受伤害最大的其实是孩子。很多单亲家庭的孩子看起来很乖,甚至看起来比同龄孩子要更成熟,但到了青春期,多年积累的问题可能会集中爆发,表现出来的叛逆更棘手。单亲家庭的孩子出现问题概率较高,这与其成长过程中父母一方的陪伴教育缺失有很大的关系。为人父母要给孩子遮风挡雨,孩子不应该成为夫妻博弈的筹码,不论双方有何矛盾,请背对孩子单独解决,当面对孩子时,请互相维护对方的良好形象。当孩子进入青春期时,现在的“猪队友”可能是你陪伴孩子顺利度过青春期的唯一“战友”。

  相关案例:

  生而不爱反虐子,触犯法律已不是家事

  基本案情

  白某对8岁的儿子小强经常以不按时完成作业、贪玩说谎等为由,长期、多次实施殴打。期间,经学校、街道、行政机关多次介入劝说干预,白某有所收敛。后因生病的妻子病情恶化,白某情绪失控,再次采取用衣架抽打小强胳膊及背部、揪扯头发撞墙的方式实施伤害,致小强身体损伤。后小强的班主任发现小强身上长期有伤,便向学校报告,至此案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本案中,白某名为管教儿子,实则缺乏教育技能,意在发泄情绪,长期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其多处轻微伤,任由其子处于紧张扭曲的环境里成长,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考虑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且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父母将孩子带到这个世界,成为孩子最信任的人,喜怒无常、暴力甚至虐待的养育方式,会导致孩子无所适从,引发心理问题,影响孩子以后的处世方式。因此,在养育子女的过程中,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注重教育的方式方法,严慈相济,言传身教,平等交流,相互促进,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全社会应树立对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发现侵害、制止侵害,共同营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责编:

审核:陈凤祁

责编:陈凤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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