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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你玩”该治何罪


来源:   
2003-07-12

  前不久,大众传媒突然爆炒起某歌星诉某“皇阿玛”性骚扰的“新闻”来。你不得不佩服,这“新闻”切入点极高妙,吸引读者“眼球”的磁力也特强大。你看:这厢是女歌星,那边是“皇阿玛”,这皆非同寻常!于是,媒体骚动、舆论哗然,这考证谁是谁本身就引起一场全民大竞猜。其后,媒体轮番追踪采访,“细节”便慢慢清晰起来,谁是谁也都有名有姓,甚至有照片了。接下来便是双方的申辩,所谓“不懂规矩”等行话也堂而皇之地上了媒体。这便又让读者一头雾水:这“规矩”是什么玩意儿呢?是谁制定的呢?你使劲猜,也猜不透!
  便只有等下回分解了:既然那边声声急地揭露控诉,似乎声泪俱下,这边却慢吞吞地答辩,也不像上急的样子,读者便有些急:如此雷声大,雨点小的炒作,究竟是咋回事呢?正纳闷着呢,突然见小报上的大标题:女歌星宣布:《她与“皇阿玛”和好了》!据女歌星说,这一切都是媒体乱写,她从未说过“皇阿玛”有什么非分要求;而据她说,“皇阿玛”也认为,这是媒体拿她当枪手,他们都是受害者云云。
  却原来,这是一场“逗你玩”的超级娱乐游戏。铺天盖地的文章,让众多写手发了财,让众多娱记笑开颜,让众多小报丰富了版面,当然,更让某歌星大大扬了一次名。连我这平常看歌星都一个模样的愚钝之人,这次也记住了一位女歌星。哎呀呀,这真是一场多赢的游戏啊!但读者呢?如此编织的一个弥天大谎,最终说没事就没事了,这说谎的责任难道就不该追究一下吗?炒家争夺的是读者的“眼球”,但“眼球”背后却是读者的认知和情感。你如果想出名,想争夺“眼球”,可拿出几百万去打广告嘛!谁给你权力瞎编一通故事,当成新闻传播,去欺骗读者呢?新闻生命在真实,虚假新闻,即是对读者认知的嘲弄,更是对读者情感的亵渎,于情于理皆不容!我不知道这于法该当何罪,但我相信,既然虚假广告违法,这肆意编造假新闻,岂能不违法!
  问题是,罪不诉法不究。那么,由谁来起诉,又将谁做被告呢?如果“皇阿玛”挺身而出,很好,我支持;如果女歌星愤而起诉传媒,很好,我也支持;如果传媒起诉歌星,当然更很好,我更支持。但如果谁也不诉谁,哪由谁代表读者提出公诉呢?这难题似乎就难解了。显然,解铃还须系铃人,我只能寄希望于传媒,希望有良知的娱记,能搞个水落石出。如果当事人是始作俑者,那她属算尽机关那一类,其形象经过如此折腾,今后没人会相信她的真诚了,舆论应联袂封杀。如果恶意炒作源于某娱记,我认为,即便无法可依,也应根据职业“行规”给予惩处,也联袂给予封杀。否则,今后谁还会信传媒呢?如果舆论连自己都监督不好,又怎样去监督别人呢?
  我企盼着,因为我不想再被人“逗着玩”!
  □杨曾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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