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失主付给拾主一定的报酬也是我们提倡的一种行为,所以拾主归还失物时索要报酬于理于法都是说得过去的,但这一切都是基于双方自愿基础上的,否则就成为勒索。 最近看到这样一则消息:“徐州诚信失物招领公司”近日挂牌营业。该公司实行有偿服务。当拾主把失物交到公司后,公司开具收据并付给拾主定金,然后根据现有的线索联系失主。当失物被失主认领后,公司将根据失物的价值向失主收取一定酬金,然后再把酬金的一部分付给拾主。如果一个月后没找到失主,公司则把失物退给拾主或转交公安部门。 拾到东西要还给失主,这是小孩子都知道的道理,但如果所谓的“招领公司”一介入,就彻底变味儿了。先说关系。原本只是拾主与失主之间的关系,有什么事双方协商就行,简单明了,拾主为了还物,失主为了拿回自己的东西,什么都好说。但“招领公司”插这一杠子,关系就复杂了,两方关系变为了三方关系,凭空增加了周折,浪费了人力物力。 再说目的。原本就是返还与拿回的目的,如果拾主想索要报酬,并且要求合理,失主一般不会拒绝,而且多数情况下还是失主主动提及。但“招领公司”的目的,并不在于返还,而在于从中谋利,东西如果到了我这里,你就得拿钱过来买回去。这已经有了勒索的性质了。对于失主来说,我丢了东西,拿回来是天经地义的,你公司凭什么跟我要钱? 说白了,“招领公司”的行为就是想分一杯羹,凭空发财。其行为就是想勒索拾主与失主两方,这在法律道德上均站不住脚,还谈什么诚信,没了诚信,你打个“诚信”的牌子也没用,也不会获利。 从社会方面来说,物归原主这是不可否定的,“招领公司”表面上是在帮拾主找失主,但实际上却歪曲了拾主的初衷,是站不住脚的。“招领公司”的行为对于很多部门来说是附属行为,如机场、车站、商场、公安机关等都有这方面的功能,还不收费,以勒索为目的的“招领公司”能否立足? 综上所述,有勒索性质的“招领公司”根本没必要存在。 □超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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