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

他告公司还把诉状上网 反遭公司告

如果随便将起诉书这些东西发到网上,一不小心你就要吃官司。最后,法院认定彭先生的行为不具违法性,并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员工发帖是为寻求帮助,无侮辱、诽谤的主观过错,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华龙网讯(记者 陈保发)如果随便将起诉书这些东西发到网上,一不小心你就要吃官司。家住渝中区的彭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因将起诉公司的诉状挂上网,结果反被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他们近日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

  公司起诉索赔5万元

  30多岁的彭先生是渝中区人,是深圳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2009年3月,彭先生因与该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而向南岸区法院起诉。今年5月,彭先生在网上将他所写的民事起诉状上传至“法律168论坛”。起诉状内容包括“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弄虚作假、没办营业执照”等内容。最后他还附加了一句:想得到各位网友的帮助。

  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在网上看到了这个帖子。今年7月,该公司将彭先生告上渝中区法院,请求判令彭先生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刊登致歉启事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和公证费用2400元。公司认为,他们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没办营业执照”的情况,彭先生在诉状里措辞激烈,有发泄私愤的嫌疑。

  法院认为该行为不违法

  据悉,该案审理时,法官组织双方共同登录“法律168论坛”,当庭确认了彭先生所发的帖子已于8月25日由其本人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彭先生发帖的目的是为求得帮助,主观上没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故意,且彭先生在民事起诉状中也没使用侮辱原告的语言,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因此事受到了名誉损害或遭受了经济损失。

  最后,法院认定彭先生的行为不具违法性,并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今年10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渝中区法院受理的首例因当事人在网上公布民事起诉状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律师:法律文书上网要谨慎

  诉状等法律文书是否可以随便挂上网?重庆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连毅认为,如果发帖者具有侮辱、诽谤对方的主观过错,而对方也有损害的事实产生、二者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否则,就不应该认定为侵权行为;如果案子内容涉及他人隐私,如强奸案、未成年人案,那就更不能挂上网了,否则就构成侵权。

请您留言

登录名
密 码

查看所有评论

不是大众网会员,欢迎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