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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2012-08-10 11:46:48     作者: 范超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预警信息,办法,发布系统
[提要] 广东省政府近日出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办法,规定预警信息必须通过“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并明确“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等造谣传谣者将被追究责任。

  新华网广州8月10日电(记者 范超) 广东省政府近日出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办法,规定预警信息必须通过“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并明确“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等造谣传谣者将被追究责任。

  近期北京暴雨以及频发的台风等自然灾害,引起了公众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高度关注。广东省政府近日公布《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在于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办法》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办法》规定,预警信息必须通过统一渠道发布。县级以上政府有关单位根据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申请。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经核定级别和审批后,统一通过委托广东省气象部门建设、管理的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免费向公众发布。

  在传播渠道上,《办法》规定,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针对现代科技手段无法解决的“盲区”,《办法》要求: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在保障措施上,《办法》还明确规定,针对“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运营商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递预警信息”等情形,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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