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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集约用地新规 禁向重复建设项目供地

2011-01-07 08:35:00    作者:张璐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重点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胶东半岛高端制造业聚集区、鲁南临港产业带、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各沿海市将根据全省集约用海规划,制定填海造地具体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海岸线和海域资源。

  本报济南1月6日讯(记者 张璐)我省日前出台节约集约用地新规,其中明确房地产开发等竞争性行业用地主要靠挖潜存量土地解决,严禁向“两高一资”、重复建设和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供地。

    在日前下发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我省明确提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从用地计划、预审、审批和供地四个环节严格把关,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台账管理和备案制度,禁止向“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重复建设和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供地。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主要用在保新兴产业、保民生项目、保重大项目和保重点区域发展上。重点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胶东半岛高端制造业聚集区、鲁南临港产业带、省会城市群经济圈。房地产开发等竞争性行业用地主要靠挖潜存量土地解决。鼓励各地节地挖潜,鼓励建设项目使用未利用地。

    《意见》要求,我省要按照“资源互补、定点挖潜、建立台账、定期调规、统一审批”的原则,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科学调剂使用试点工作。

    为有效实施国务院批复的《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结合我省城市发展用地实际,允许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依法批准规划的中心城区使用。其中,在国务院批准规划的中心城区使用时,涉及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据国家法律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精神,由省政府审批。

    此外,《意见》明确,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厅将密切配合,做好用海管理和用地管理衔接试点工作,按照“环保优先、海陆统筹、集中布局、适度有序”的原则,编制好全省集约用海规划。各沿海市将根据全省集约用海规划,制定填海造地具体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海岸线和海域资源。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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