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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配套不达标减物业费一年不住免电梯费

2012-05-22 07:33:00     作者: 肖良华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物业服务费 半岛网 征求意见稿 电梯费 物业服务合同
[提要] 物业收费纠纷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关于未使用的停车位的停车服务费,由收取最高按不超过停车服务费标准的50%修改为80% ,具体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

  本报5月21日讯(记者 肖良华) 物业收费纠纷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随着《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月1日起实施,济南、日照等地相继推出物业收费“地方版”,岛城物业收费21日也有了新动向。据青岛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研究拟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于5月22日至6月4日进行公示。市民有意见,可得赶紧提。

  物业收费与千家万户密切相关。伴随着《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日照、济南、烟台等省内多个城市早已发布地方版的政策征求意见稿,并在“省版”的基础上,纷纷加上了一些细节性的规定。据悉,这些城市的物业收费基本上也都经过了征求市民意见这个过程,岛城物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自然也不会忽视市民的诉求。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如今,本市有关物业收费的投诉非常多,尤其诸多小区内,有关小区停车收费、电梯运行收费等争议和纠纷一直频发。

  电梯是高层住宅业主上下楼必需的工具,但其收费却存在不少争议。此前,有市民反映,目前电梯费收取标准“一刀切”,这对住低层的业主不公平。不少低层住户希望电梯费能够实行“ 阶梯制”。不过,记者发现,在“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电梯“阶梯”收费的话题并未涉及。

  部分业主因种种原因而不得已让房屋空置,“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空置满一年的房屋免收电梯费,按照交费享受服务的原则,这一办法更加人性化。不过,从国家正在打击炒房投机的角度看,对于空置房减少物业收费也有助炒房的嫌疑。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说,为了使新的物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现将“征求意见稿”在青岛市政务网( 网址:www.qingdao.gov.cn)和青岛市价格信息网(网址:wjj.qingdao.gov.cn)同时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2012年5月22日至6月4日。

  在此期间,市民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传真或信函形式反馈。反馈单位:青岛市物价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传真电话:85916328;电子邮箱:jiage861@126.com)。

  与此同时,市民对于物业收费有什么意见,或认为所居住小区在物业管理上有何不足,也请与本报取得联系。本报将根据市民提供的线索及时采访报道,也欢迎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如何更好地为业主服务提出自己的看法。联系方式:一 、发送手机短信至15020041651;二、发送电子邮件至bandaox@163.com,一定请写明小区名称、事件大致情况。

  21日,记者查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现,岛城的物业收费新规有许多亮点:若配套设施不达标,物业费减收20% ;房屋空置一年,可免交电梯费;物业公司收支明细必须定期公示……

  物业收费新规亮点多

  配套设施不达标,物业费应减收20%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应适当减免2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记者查看原来物业收费办法,并未发现相关规定。

  前期物业费根据服务质量等分级定价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山东省服务规范》执行。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级市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由各县级市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

  据悉,原来的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的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制定;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的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上述五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在上浮不超过15%的浮动幅度内,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浮动幅度。

  房屋空置一年,免收电梯运行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应免收电梯运行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记者查看原来物业收费办法,并未发现相关规定。

  物业公司公示内容不仅仅包括收支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对于新规的溯及力,新的《暂行办法》也做出了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对此,原办法的规定是: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大会通报物业服务费的收支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并按业主大会要求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账目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记者 肖良华

  ■新闻延伸

  日照版新规停车位未使用收取80% 服务费

  2月21日,日照市物价局发布《关于征求日照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新的征求意见稿中,根据物业服务质量分级、服务成本等因素,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划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五个等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价格分别为每月0.25元、0.35元、0.50元、0.65元、1.1元不等。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低于20% ,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对于2011年12月5日公布的“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的讨论稿意见,新的意见稿提出,将50%修改为80%。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未使用的停车位的停车服务费,由收取最高按不超过停车服务费标准的50%修改为80% ,具体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

  济南版新规

  空置半年以上物业费按70% 交

  1月6日,《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该意见稿规定,省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同约定。

  同时,在具体物业服务费用的约定上,意见稿规定:既可以采取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包干制计费方式;也可以采取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承担的酬金制计费方式。

  针对停车费的问题,意见稿规定:业主租赁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同时,房屋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

  据《齐鲁晚报》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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