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6 08:19:00 我要评论
李世武 来源: 山东商报法官说法
“银行应识别卡的真假,否则就是未尽到义务”
近些年,市民银行卡遭不法分子克隆盗刷的案例屡见不鲜,不少市民往往自认倒霉或寄希望于公安身上,希望能抓住不法分子挽回损失。然而,日前刚经历此事的济南市民周女士却将银行告上法庭,以银行没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为由,要求银行为此承担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蔡若愚 记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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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在自己手里
钱却被盗取一空
2010年12月16日,家住历下区的周萍(化名)在省城某银行办理银行卡(白色)一张,该卡为无存折卡。
当时,周萍在个人业务开户服务申请中进行了签名,业务申请表背面附有客户须知,写明“一切凭密、印、电子证书等进行交易的业务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的内容。
然而,2011年6月的一天凌晨,周萍的手机突然接到短信提示,称自己的银行卡在这一时段内从某银行济南分行的取款机取款12次,每次取款2000元,自己账户中共计24000元存款被取走,产生手续费48元。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钱怎么就被取走了?于是周萍赶忙报警。经警方初步调查得知,原来她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复制并窃取了密码,最终将卡内的存款盗取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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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银行未尽保障义务
储户告银行维权
案件一直没告破,难道自己的血汗钱就白白被人取走?事后,苦恼的周女士开始质疑——难道这件事银行就没有责任?
为给自己的损失要个说法,前不久周萍将银行告上法庭。
法庭上,周萍认为自己与银行间的关系实际就是一份储蓄存款合同,是合法的、成立的。银行应保证自己的存款安全,自己卡内存款被他人盗取自己无过错,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存款。
然而,银行方面则认为,周萍所诉的存款已在其他银行取款机提取。根据约定,凭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周萍本人办理。因此,银行拒绝赔付该笔款项并未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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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识银行卡真伪
银行理应担责
日前,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储户与银行间建立的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向储户发放银行卡,则银行向储户作出了一种保证及承诺,即对于储户的该账户只接受银行向储户发放的该特定的卡进行各项业务。
银行的业务系统(包括人、机器)应识别银行卡的真伪。如识别不出,则银行未尽到保障储户安全使用银行卡的义务。虽银行卡使用过程中同时使用个人密码,客户须知规定私人密码使用视为本人行为,但它的前提是真实的银行卡。没有真实的银行卡,银行就丧失了履行支付义务的合同依据。
本案中,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中显示,盗取存款的不法分子取款使用的卡为红色,非原告周萍持有的白色卡。可认定取款机取款人非周萍本人,取款人使用的系复制卡。由于诉讼中银行未举证证明案外人(即不法分子)取款密码系周萍泄露,银行基于伪造卡将存款支付给他人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储户损失赔偿。
判决理由:银行的业务系统(包括人、机器)应识别银行卡的真伪。如识别不出,则银行未尽到保障储户安全使用银行卡的义务。
■法官说法
不及时升级ATM机
银行只能风险自担
采访中,该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犯罪分子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储户存款的案件屡屡发生。
这就要求银行应通过技术投资,加强硬件改善、升级来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ATM机不但要识别密码,更应识别银行卡的真伪。所以“私人密码的使用即视为本人行为的原则”必须建立在取款时使用的是真实银行卡的基础上。在储户有证据证明存款被他人支取时自己持有真实银行卡的情况下,银行应就储户被盗取的款项承担储蓄合同的违约责任。银行不能对自己的ATM机及时升级,风险只能自担。记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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