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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意外死亡 责任谁来担?

2012-04-05 15:26:00    作者:李美芹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重型吊车 共同承担 赔偿事宜
[提要]  孙某驾驶吊车因操作不当导致殷某死亡,殷某的雇主朱某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赔偿后,与孙某协商共同承担赔偿金事宜未果,遂将孙某的重型吊车扣押,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朱某得知后,又向法院提起反诉。日前,广饶法院依法审结了这一起纠纷。
    本报4月4日讯(通讯员 李美芹 记者 王超) 孙某驾驶吊车因操作不当导致殷某死亡,殷某的雇主朱某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赔偿后,与孙某协商共同承担赔偿金事宜未果,遂将孙某的重型吊车扣押,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朱某得知后,又向法院提起反诉。日前,广饶法院依法审结了这一起纠纷。
  2011年12月24日,原告孙某驾驶其重型吊车为被告朱某进行吊装集装箱作业。作业过程中,因吊装绳索断裂导致朱某的雇员殷某当场死亡。12月28日,朱某作为雇主,与死者近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因殷某死亡而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530000元,并一次性付清。事后,朱某与孙某多次协商共同承担赔偿事宜,但是都没有结果,遂将孙某的重型吊车扣押拒不返还。索要吊车未果的孙某将朱某告上法院。
  承办法官从被告朱某处得知,朱某心想殷某死亡是因为孙某驾驶吊车不当导致的,与孙某协商共同承担赔偿款是应该的,现在却成了被告。法官与朱某沟通后,朱某决定聘请律师提起反诉。承办法官在与孙某进行交流后得知,原告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之所以没有支付被告赔偿款,是怕自行协商并赔偿后保险公司会拒绝理赔,因此才选择了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受害人家属因亲人去世情绪上难以接受而不愿再提及此事,也不愿提供相关的死亡证明,更不愿出庭作证。为了迅速查明案情,承办法官接连去了殡仪馆、医院、公安等部门调取相关证据,又找到受害人家属做了调查笔录。3月28日,案件在开庭审理后即当庭宣判,由两人共同承担殷某的赔偿金。
  目前,原告孙某凑足了赔偿款交到法院,被告朱某也将车辆依法返还,并承担了扣车期间孙某的经济损失。
李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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