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张先生最近手里有一笔闲钱,他从网上看到一种新的“休闲理财”方式,在向周围的朋友咨询了有关政策后,不知是否该出手,随即通过热线向记者寻求建议。记者在网上找到了这家投资咨询公司的网站,在致电该公司询问有关情况时,发现等候音自称是“民间贷款会员制金融公司”。通过多方了解和咨询有关业内人士,发现这种被称为“休闲理财”的运作模式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并非其所标榜的“零风险”。
“休闲理财”零风险?
记者了解到,这家投资咨询公司主要以会员制的方式为会员提供借贷中介,同时采用加盟代理的方式快速扩张规模。所谓“休闲理财”模式就是为了把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盘活,通过公司提供的交流平台,以房产抵押、公司担保等形式,使投资者与融资者实现快速对接,完成借贷过程,让投资者获得高收益。据称这种会员制“休闲理财”模式每年收益高达10-30%,而且因为是借贷双方直接洽谈,利率和期限可以自由确定。投资咨询公司则通过严格审查、房产抵押及履约担保等方式,保证客户资金零风险。
按照投资咨询公司和投融资双方的约定,每发生一笔交易,由融资方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和担保费,会员可以免去担保费;投资方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投资咨询公司同时为投资和融资双方提供担保,既保证投资方的利息收入和本金能完整收回,也保证融资方所需要的款项能及时到账。如遇投资方客观原因中途抽回借款,或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利息和本金时,由投资咨询公司出面进行协调,帮助借款人另找投资方,或者经协商可由投资咨询公司代为偿还。
投资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投资回报,一是申请成为会员,会员制为一年一签,会员入会需交纳卡费、年费及押金等,将闲钱交于投资咨询公司管理。二是成为加盟商,共有四级加盟类型和代理级别,分为理财中心、加盟商、分理处和代办点。上级机构有设立和管理下级机构并收取加盟费和年管理费的权利。加盟费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代理权限分别为2年到5年,保证金则为加盟费的50%,管理费从千余元到数万元不等。加盟商需自有创业资金和流动性资金从10万到200万不等。投资咨询公司和加盟商的收费标准包括贷款额2%的佣金,2%-10%的担保费、1%的咨询费和评估费以及其他抵押登记费用,四级机构完成业务量后的年利润从近10万元到近百万元不等。以加盟代办点为例,每月只需接收十个业务量(据称是十个一万元的借贷业务),即可获得近万元利润。加盟级别越高,利润空间越大。投资咨询公司承诺加盟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开展业务,保证一年内收回成本。
虽然看似条件诱人,但投资者更应考虑资金安全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因为高收益永远是与高风险联系在一起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高利贷”从法律上来看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其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中介+担保”以及连锁发展模式,使得资金流呈滚雪球式发展,如果迅速扩张的话,短时间内投资咨询公司管理的资金可以达到上千万甚至上亿元。作为一家注册资本数百万元的机构,操控如此大的资金,着实让人担心。如果一旦其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将有可能发生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和加盟者的收益将无法保证。投资咨询公司对四级加盟者的管理也会存在一定困难,加盟商一年内是否能收回成本存在不确定性,而且跨越加盟期的借贷存在巨大风险。如果出现加盟商携款潜逃或大额资金借贷纠纷,押金根本无法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投资咨询公司也不可能代为偿还所有的款项。因此,不论是会员制的闲钱理财还是成为加盟商,其风险都远远大于作为中介机构的投资咨询公司,最坏的可能是投资咨询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或人间蒸发,投资者将血本无归。
警惕非法集资抬头
根据2006年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在我国许多地区频繁发生,且有抬头之势,多数是以民间高利贷方式汲取大量资金,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带来了一系列不稳定因素。据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所做的抽样调查:银监会在全国抽样10个省后的不完全统计,大型非法集资案例已经达到170多起,涉及金额100多亿元。
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目前出现的非法集资苗头所采用的主要手段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有些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信息不对称及银行存款利率低等因素,采取散布虚假信息、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用看似合法的方式(民间借贷形式)实为非法集资活动来达到骗取资金的非法目的。
据业内人士介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受法律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贷款公司向公众高息吸收存款的行为,只要数额达到一定的额度,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最高可判到10年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罚金。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按照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是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据介绍,目前社会上众多的投资咨询公司只能为客户的投资理财抵押贷款等经济问题提供相关意见,并不具备直接放贷的权限。中介也好,担保也好,并不能直接从事借贷业务。如果咨询公司确有贷款行为,则属超范围经营。
所谓的“休闲理财”的“中介+担保”以及连锁借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变相集资的嫌疑,且数额大,风险高,容易引发连锁反应。对这种“表面上很安全,其实风险很大”的“休闲理财”方式一定要慎重对待,投资者应当高度警惕,有关部门也应当密切关注,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