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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小区停车收费新规 买了车位不停服务费8折

2012-07-03 13:29:00     作者: 贾楚航    来源: 胶东在线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住宅 物业服务 收费管理
[提要]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共分为38条,其中有不少新变化。烟台市民一度十分关注的“小区停车收费”问题,也有了新的收费规定: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按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80%收取。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共分为38条,其中有不少新变化。烟台市民一度十分关注的“小区停车收费”问题,也有了新的收费规定: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按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买了车位不停车,停车服务费打8折

    车位租赁费一直是小区业主关注的热点,5月份也曾多次报道。《征求意见稿》对此做了详细规定: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按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80%收取(山东省规定:已购停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停车服务费”主要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险等发生的费用。

    公共道路停车费,属全体业主共有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外来车辆停放超2小时可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贾楚航)

李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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