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1 07:47:00 我要评论
高亮 郝园园 来源: 半岛都市报按照要求,各单位应教育引导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杜绝违法生育行为,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对因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职工(包括临时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将其婚育情况通知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的交接。单位在破产、解散前,也要把职工的婚育情况通知以上单位,否则出现违法生育问题,由原单位负责。
职工违法生育子女的,生育费用个人自理,不发产假工资,不报销子女入托补助费和医疗费,取消其本人各类先进评选资格,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对违法生育的职工,单位应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相应纪律处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有配偶而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非法收养二个及以上子女的。
企业出现违法生育或不兑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的,由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誉档案,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公示曝光,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不履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对本单位发生违法生育的人员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的;对本单位违法生育的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处分的;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此外,本市还将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追踪处理制度。往年违法生育瞒报、漏报被查处的,按规定由主管部门追究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责任,追回已享受的奖励并纳入本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
政策:下列奖励和待遇2012年8月起施行
单位应落实以下奖励和待遇:
○职工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待遇;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 、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 的部分不予计发;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由所在企业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所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因所在企业裁员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所在企业按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对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职工,可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独生子女医药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期间的学费按规定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其他应当由单位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
此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费期间发生的应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相关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高亮 郝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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