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7 08:12:00 我要评论
李金金 来源: 齐鲁晚报
本报记者 李金金 本报通讯员 高钧8月24日,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参保及补缴等问题作出规定,实行基本医保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对新增或中断后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最高支付限额予以明确,相关政策自9月1日起执行。
个体医保待遇
与城镇职工相同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欠费6个月以内,应以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按8.5%比例进行补缴并缴纳滞纳金,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享受医保待遇;用人单位欠费6个月以上,应以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按4.5%比例进行补缴并缴纳滞纳金,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为基数的8.5%比例,于每年12月15日前缴纳当年医保费,个人账户划拨及医保待遇与城镇职工相同。以上两类人员首次参保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缴费满3个月后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欠费6个月以内,应以当前缴费基数按4.5%比例进行补缴并缴纳滞纳金,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享受医保待遇;欠费6个月以上需重新参保。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6个月内继续参保可补缴,并享受医保待遇;超过6个月参保缴费,需重新参保。
基本医保待遇
与缴费年限挂钩
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0.2个百分点。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从单位参加医保之月至退休之月未欠费,自退休次月起,不再缴纳医保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缴足;未按规定缴费的,终止医保关系,不再享受医保待遇。
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自办理医保待遇认定手续次月起享受;制度启动后办理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先补齐制度启动至退休当月的医保费后,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自办理医保待遇认定手续次月起享受;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应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对暂无能力参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未参保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以上规定参保并办理享受医保待遇手续。
缴费不足12月
最高支付有限额
年度内新增或中断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时间不足12个月的,基本医保和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缴费时间折算,即最高支付限额×实际缴费月数/12。在未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之前,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发生的生育住院费用暂按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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