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8月10日讯 济宁某银行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后,不但不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反而以银行内部规定,要求法官提供三证(工作证、执行公务证、身份证),拒不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8月10日,平阴县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济宁某银行罚款3万元。 2005年7月17日,平阴县法院对李某与魏某民间借贷一案作出判决,责令魏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李某借款27万元及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魏某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于今年5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19日,执行干警到济宁某银行查询魏某的存款情况。当查询到济宁某行一办事处时,执行干警向该办事处人员出示了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但银行工作人员非要执行干警出示“三证”,并且声明本银行有明文规定,凡是不具备“三证”的法院人员查询一律不予配合。由于当时执行干警没带身份证,并且反复解释,法院到金融系统查询当事人的存款,只要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就可以,不必出示身份证。然而该办事处人员仍以缺少证件为由拒绝查询。 鉴于济宁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执行干警出示“两证”后,仍以内部规定对抗法律,非法设置拒查条件,为难执行干警,构成拒不协助的情节,经平阴县法院研究决定:对济宁某银行罚款3万元。(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李明君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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