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临沂8月10日讯 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骗取验资报告并注册登记,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临沂市环卫处原主任李希宪,7月26日被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
48岁的李希宪是临沂市罗庄区盛庄镇人,原系临沂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兼任临沂市环卫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临沂市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查明,他在担任临沂市环卫处主任和环卫服务中心法人代表期间,隐匿营业收入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共偷逃各项税款207.56万元。1999年4月至2005年4月,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26个单位及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等共计46.15万元及500美元。1998年12月,他私自将本单位的50万元公款借给由其控股的临沂市安装公司使用。而借用该款时面临该安装公司有人退股,其牟取个人利益的意图显而易见。案发前,该款已全部归还。2001年11月,临沂市安装公司在升级注册时,他以租借的起重设备折价1183万元骗取验资报告,且以个人名义入股向工商部门虚报企业注册资本1183万元,并骗取了该公司资本2150万元的注册登记。
法院认为,临沂市环卫服务中心隐匿营业收入偷逃税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偷税罪,李希宪作为本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亦构成偷税罪。临沂市安装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变更登记,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李希宪作为直接责任人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李希宪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单位及他人贿赂、挪用本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鉴于李希宪受贿系自首,赃款全部退回,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故对其所犯罪行均酌予从轻处罚。(增 才 春 梅 刘国林 胡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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