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9月3日讯 近日,济宁市中区法院对原济宁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人员曹某、杨某涉嫌玩忽职守、受贿一案进行宣判,身为科长的曹某因犯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今年7月6日,济宁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特大虚开发票抵扣税款案,该案涉及虚开发票金额8.895亿元,抵扣税款高达8895万元,涉案的济宁鲁南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负责人以及微山、曲阜分公司负责人等5人分别被判刑。(本报7月7日A17版曾报道)据了解,有关部门在去年查办这起特大虚开发票案的过程中,发现了济宁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人员曹某、杨某涉嫌玩忽职守的犯罪情况,并先后于去年9月和10月份将杨某、曹某依法逮捕。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在对济宁鲁南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税务监管的过程中,多次接受该公司有关人员宴请,另外又分别于2004年中秋节、2005年春节收取该公司财务科长所送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各一张;身为科员的杨某具体负责该公司的税源管理,在工作过程中也多次接受宴请并三次收受该公司送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各一张,两人接受该公司宴请及财物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同时被告人曹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取某印刷厂、某农机有限公司送的财物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一审法院做出了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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