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院受理该案认为,省种子总公司与刘洪泉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刘洪泉的行为后果应由省种子总公司承担,而刘洪泉对其公开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济南11月24日讯 为讨得300亩地种植不合格玉米种子造成的损失,德州禹城的81户村民提起集体诉讼。11月24日,德州中院终审判决,省种子总公司赔偿81户村民经济损失232719元,被告刘洪泉在59556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四五月间,禹城市全统种业业主刘洪泉与省种子总公司签订生产预约合同,约定组织生产“鲁种118”玉米种,单价为省内市场均价的2.5倍-3倍。此后,刘洪泉在禹城房寺镇董桥村、尚纸坊等几个村庄联系了300亩土地进行生产,并向村民许诺该玉米品种亩产可达六七百斤。其间,省种子总公司还给村民发放技术指导明白书,指导生产。
不料,玉米成熟时,育出的种子不仅存在花粒现象,产量也很低,平均亩产60斤-100斤不等。经协商省种子总公司许诺以高价回收合格种子、再让村民为其生产小麦良种,作为对村民的补偿,并于2005年10月、2006年1月先后与村民代表董元金、李兆春签订了繁育300亩小麦良种的《小麦良种预约生产合同书》。
但2006年2月村民们生产的玉米种经农业部农作物种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省种子总公司以此为由拒收,村民多次找刘洪泉要求解决,而刘洪泉只拿出了15000元就想息事宁人。经禹城市农业技术部门会同当地公证处对部分村民为省种子总公司繁育的小麦良种进行鉴定,结论亦是质量不符合标准。
2006年5月,房寺镇董桥村、尚纸坊81户村民联名将省种子总公司和刘洪泉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禹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洪泉是被告省种子总公司在禹城市的代理商,两被告在预约合同中约定按亩产400斤收购,而刘洪泉又承诺亩产可达六七百斤,故原告要求按亩产600斤计算赔偿损失,应予支持,遂一审判决被告刘洪泉赔偿经济损失232719元,被告山东省种子总公司在173163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德州中院受理该案认为,81户村民按合同约定,在省种子总公司的技术指导下进行生产,行为并无不当之处,故达不到预期收益,省种子总公司和刘洪泉应对81户村民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省种子总公司与刘洪泉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刘洪泉的行为后果应由省种子总公司承担,而刘洪泉对其公开承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德州中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省种子总公司赔偿81户村民经济损失232719元,刘洪泉在59556元内承担连带责任。(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郑春笋 王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