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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律师就“新星”号事件发表声明(本网独家发布)

2009-03-08 18:42: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大众网3月8日讯 对“新星”号货轮在俄罗斯沉没事件,此前有媒体报道俄方会在2月27日公布调查结论,但时至今日,俄方没有公布任何调查结论,更没有提出善后处理的方案,遇难者的下落仍然是个谜团,而遇难者家属们每天都在悲愤之中等待着亲人的消息,并期待着俄方对赔偿问题作出妥善处理。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孙芳龙律师、郭春风律师,受吉瑞祥船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新星”号(MV NEW STAR)遭俄罗斯边防部队炮击导致船毁人亡事件,为吉瑞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他们接受委托后,在可能的范围内调查和了解了此次事件的过程,并对本案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
    因为失踪船员主要来自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特通过大众网独家发布声明。

 

关于“新星”号事件的

律 师 声 明

文康律师事务所孙芳龙律师、郭春风律师,受吉瑞祥船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新星”号(MV NEW STAR)遭俄罗斯边防部队炮击导致船毁人亡事件,为吉瑞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我们接受委托后,在可能的范围内调查和了解了此次事件的过程,并对本案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

日前,有媒体报道俄方经过初步调查,认定“新星”号船长应当对此次事件承担全部责任。最近一段时间,又有媒体爆出“在那霍德卡发现尸体”、“水手长马兵命令船长开航”等猛料,使得关心此次事件的人们如坠迷雾,对事件的真相难以洞悉。而时至今日,俄罗斯有关部门仍然没有公布对此次事件的调查结论,也没有就吉瑞祥公司遭受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提出任何方案。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谨代表吉瑞祥公司发表律师声明,希望能够澄清事实、析明责任。

一、船舶的权属情况

“新星”号由吉瑞祥公司以光船租赁的方式,于2006年从浙江通宇航运有限公司租赁经营。为了经营方便,将原船名“鑫通宇 108”改为“NEW STAR ”(新星),并悬挂塞拉利昂旗。这种悬挂“方便旗”的做法完全符合国际海运惯例和通常作法,并不改变该船属于中国公司财产的基本事实。

二、事故经过

该船由吉瑞祥公司期租给了在马绍尔群岛注册的CIISC公司。在租期内,船舶的运营由期租人决定。200913日,“新星”号从泰国曼谷装载4978吨袋装大米,于129日到达俄罗斯的那霍德卡港。

在卸货过程中,当船上只剩下约150吨货物的时候,俄方以货损为由命令停止卸货,索要33万多美元的赔偿金,并把该轮滞留在泊位上。经反复交涉,直至211日,俄方才安排继续卸货。当晚卸货完毕,俄方代理把该轮安排在那霍德卡港抛锚。

按照惯例,船舶卸完货后,船舶代理应及时办理船舶的离港手续。但是该代理迟迟不为该轮办理离港手续。经多方努力要求办理手续未果,船长在征得期租人的同意后,于212日晚开航。

213凌晨,因“新星”号未办离港手续,俄边防巡逻舰追击该轮。该巡逻舰在公海上追上“新星”号后,曾发出警告,要求停船。据获救船员介绍,船长考虑到当时已经在公海上,觉得对方不可能对商船开火,同时担心如果被抓回去可能受到迫害,所以不敢停船。13日上午11时许,巡逻舰开始用重机枪和火炮不断射击该轮。在遭到长时间多轮次的射击后,“新星”号船长于1318时许决定返航。215日凌晨1时左右,因船舶有沉没危险,“新星”号船长向俄边防舰“海岸”号(此舰一直在“押送”“新星”号返航)求救,要求其靠上“新星”号接走船员,但遭到拒绝。早晨8时许,船长无奈决定弃船。由于两艘救生艇被打坏,而俄方又拒绝施救,16名船员只好分乘两艘救生筏逃生。

三、对人员施救情况 

“新星”号共有16名船员,其中,中国船员10名,印度尼西亚船员6名。船长等八人首先帮助其余八人从“新星”号右舷上救生筏,然后再从左舷放下第二艘救生筏逃生。离开“新星”号之前,船员李广超回头看到第一艘救生筏在离“海岸”号10-20的位置。第二艘救生筏入水后,在30分钟之内被另一艘俄舰救起。八人上俄舰后,听说第一艘救生筏上的八个人都没有获救。失踪的八人中有七名中国籍船员。

四.法律问题分析

在调查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我们对“新星”号事件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以下分析:

1、             俄边防舰艇开始追赶时,“新星”号已经在公海上航行,俄舰开火地点,也是在公海上。

“新星”号事发后, 朝“新星”号开炮的俄边防舰船长瓦苏尔-米洛诺夫中校对俄媒体说,开航时追击的目标是30海里外的一艘外籍货轮。按照“新星”号行驶的方向来看,距那霍得卡港30海里的地方属于公海,所以在俄罗斯边防舰开始追击的时候,“新星”号已经不在俄罗斯海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任何国家的船舶具有不受阻碍的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但紧追必须是被追逐的船舶仍处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时且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所以,依“新星”号当时所在位置,俄方已经不具备行使“紧追权”的条件。

据获救回国的船员回忆,俄舰开火的地点在据那霍德卡港100海里以外的地方;瓦苏尔-米洛诺夫中校称,“在离纳霍德卡东南80海里处发现正向外驶去的‘新星’号货轮”;“新星”号沉没地点在离那霍德卡约50海里的地方(该船21318时许开始缓慢的返航,158时许船长命令弃船)。

 以上有关数据都充分说明,俄舰开始追击的时候,“新星”号已经在公海上,俄舰开炮的地点更是在公海上。俄舰在公海上向商船开炮,过度执法,造成了船毁人亡的惨案,这是铁的事实。俄方的做法,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2、开炮的俄舰“海岸”号对八名失踪船员见死不救。

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失踪的8名船员乘坐的救生筏是先于获救船员所乘救生筏下水的。获救的船员都不相信另外8个人会遇难,因为他们先帮助那8个人逃生,亲眼看到他们的救生筏离俄舰只有10-20,而且当时海况较好,如果俄舰施救,8个人不可能遇难。所以他们一致认为,这艘俄舰纯属见死不救。事实上,第二艘救生筏下水后30分钟内即被第二艘俄舰救起,这是开炮的俄舰见死不救的有力证据。

俄舰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日内瓦公海公约》以及《国际救助公约》的规定及有关海上人命救助的国际惯例。

3、俄方过度使用武力。

对于航行在公海上、对俄罗斯的国家安全不构成任何威胁的“新星”号,俄舰本无权开火。即便其有权开火,俄舰也明显的过度使用武力。对于火力的强度,俄方事后承认,“海岸”号共向“新星”号发射了515枚炮弹。获救船员也谈到,俄方数次持续的以重机枪和火炮袭击“新星”号。显然,这样使用武力是过度的。如果想让船停下来,俄方可以采用很多种办法。例如,只要几发炮弹,就可以把船舵或螺旋桨打坏,船自然会停下来,俄方自然可以登船检查。

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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