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3 09:28: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1月12日讯(记者 李岩侠)12日,省工商局举行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宣贯会议。据介绍,长期以来,各种由商家单方面规定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为主的有失公平的霸王条款,一直是各方面批驳揭露的重点。
据省工商局合同处张文新副处长介绍,这类“由商家单方说了算”的霸王条款近几年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一开始主要是酒店单方规定禁止自带酒水、设定最低消费、十二点退房等,后来扩展到方方面面,大到买房买车买保险,小到洗车、就餐、出游,几乎无所不包、无时不在。”
在会议现场,泰安市工商局合同科的张倩科长随手拿出一张超市办理会员卡后赠送的30元的电话充值卡,其上标注使用此卡即赠送30元通话费,但同时规定“每月最多可免费享受10元通话费,用户使用超出部分,按照0.30元/分钟/方计费”,对于通话较多者其实并不优惠。像许多发卡商家一样,该超市的会员卡同样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超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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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订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以及行业惯例。
“霸王条款”五大共性
◇ 减免经营者责任,逃避其应尽的
法律义务
◇ 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
权限
◇ 排除、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 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
费者责任
◇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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