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7 08:00:00 作者:李岩侠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1月16日讯(记者李岩侠 见习记者 任志方 张鹏飞)“我把购房合同里需要协商的条款和开发商讲了,他们自己也说:‘您说的都有理,但这合同就是不能改。,”15日,济南市民孙先生专门带着材料来到本报编辑部,投诉自己遇到的开发商霸王条款。
“我买的房子明明在一楼,平时基本上不会用到电梯,但是开发商的合同里非让我交电梯维修费。楼后面的院子也被他们封住,只许高楼层的业主停车,一楼的商户没地方停车。”15日,孙先生拿着购房资料向记者讲述了购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009年10月份,孙先生看中了位于济南市文化东路一处正在开发的商住楼。在售楼处,销售人员告诉他,如果当下就交定金的话,就能够获得一张VIP贵宾卡,凭卡购房时可以享受一套房屋三万元的优惠。同时如果能够在2010年1月8日前将所有购房款一次付清,还可以享受所购房屋总价款5%左右的优惠。面对售楼人员给出的优惠条件,孙先生当时定购了位于该商住楼一层的6套商铺,共支付了18万的定金。
2010年1月8日,孙先生来到售楼处准备一次性将购房款64万多元付清,这样他就可以享受到开发商开出的优惠条件。在付款时,他发现对方要和他签订的是商品房定购书,而非购房合同。于是他提出要先看看购房合同。但售楼人员告诉他,先交钱签了定购书才能看。尽管孙先生再三坚持,但售楼人员没有丝毫让步的意思。考虑到自己已交了定金,而且过了当天就没有购房优惠了,孙先生只好妥协。付清了房款后,孙先生终于看到了几本厚厚的购房合同。
由于开发商不准将这些合同材料带出售楼处,孙先生在对方的办公室里仔仔细细地看了一个上午,发现其中的很多条款让他很不满意。他找开发商协商,对方表示:“您说的有理,但合同不能改。”
虽然购房款已付,开发商也催他去签购房合同。但孙先生表示,他还要去找开发商,为自己争取权利。
延伸调查不交款不让看合同
购房意向金“被强制”变定金
意向金“被强制”变定金,不交款不让看合同,记者连续几天的调查表明,像孙先生一样,许多市民购房时都遇到过很多有意见却又没有办法更改的情况。
省消协投诉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平时消协受理的购房纠纷主要是开发商单方面规定不退定金,消费者意见很大。
由于开发商单方面规定不交钱就不给看合同,消费者只能先按开发商的要求交款。但是这笔钱一旦交上就在开发商那里变成了定金,消费者对合同不满想退钱时,就会遇到“定金不退”问题。因为根据《合同法》,消费违约定金不退。
“这一说法听起来合理合法。但是,事实上,消费者所交的那个定金其实只是购房意向金。按法律规定,定金协议只是个辅助性协议,它是依附于主合同。在现实购房时,消费者根本看不到购房合同、更没签主合同,哪来的定金?”省工商局工作人员解释说。
他认为,从法律上讲,消费者签合同之前与开发商所签的协议所交的款项其本质应是意向金而非定金。由于开发商太强势,实际生活中,交款时开发商一般都把此款项写成“定金”并给签定金协议。一旦消费者签字,开发商就会据此要求“定金不退”,看似自愿的购房行为其实存在不平等、不自愿。
本报记者 李岩侠见习记者任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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