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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立法确立"公交优先" 政府将给予补贴

2010-11-29 07:51:00    作者:李文鹏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28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政府应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政府应给予补贴。

  本报济南11月28日讯(记者 李文鹏)28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将予以补贴。

  公交与新建小区同步

  在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方面,条例集中体现了“公交优先”的原则,明确规定,政府应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鼓励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应将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作为配套建设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根据条例,政府应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政府应给予补贴。

  在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应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也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进行。

  条例还对“的哥”、“的姐”的上岗标准作出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有营运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具备这些条件,经相关部门考试合格,“的哥”、“的姐”才能上岗。

  同时,条例还对“黑出租”进行严厉打击。如果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将被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驾校违规可吊销资质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也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违反规定的将被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另外,对于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或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等情况,条例也明确禁止,并规定将对这些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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