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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标准解读:新改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

2010-12-20 18:22:00    作者:王磊   来源:大众网  

济南市政设施管理行业规范化服务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与管理,旨在提升市政设施维护服务质量,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水平。

    大众网济南12月19日讯记者 王磊)济南市政设施管理行业规范化服务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与管理,旨在提升市政设施维护服务质量,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水平。

    在道路设计使用寿命年限内的城市主干道综合完好率须达97%以上;次干道综合完好率达96%以上;支路及街巷综合完好率达90%以上;人行道综合完好率达96%以上。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修复竣工。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单位须建立道路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在当日修复;有特殊原因不能当日修复的,应在3日内修复。井盖、井箅等设施产权单位接到投诉或维修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城市道路维护大修、中修工程,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处设置文明施工公示标牌,标明文明施工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施工现场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光和临时照明措施。施工现场要设专职清扫保洁员,施工人员统一着装。每天对易产生扬尘的施工路面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禁止在二环路以内的施工现场消解生石灰、拌石灰土、使用鼓风机吹扫路基浮土或其他可能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施工。22点以后禁止使用电锯、电刨、混凝土振捣器等强噪声的施工机具。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加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加强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工作的行业监管,并督促相应道路养护单位在道路挖掘回填后10日内修复路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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