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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预付合同终结"概不退卡" 消费者有7天犹豫期

2011-01-19 09:09:00    作者:管慧晓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一时冲动办了预付式消费卡,想要退卡时却遭遇“概不退卡”的霸王条款,这是诸多消费者常遇到的问题。意见稿对预付式消费卡的办理、使用、退卡和其他问题都进行了约定,通过多项条款,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本报青岛1月18日讯(记者 管慧晓) 一时冲动办了预付式消费卡,想要退卡时却遭遇“概不退卡”的霸王条款,这是诸多消费者常遇到的问题。18日,青岛市消保委组织起草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征求意见稿)出炉,合同中首次设定7天的犹豫期,即消费者在购卡7天内还可反悔。这一合同约定在国内尚属首例。

  18日,青岛市消保委委托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起草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征求意见稿)正式出炉。专程赶来参加研讨会的中消协投诉部主任邱建国介绍,这还是全国首个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格式合同。

  意见稿对预付式消费卡的办理、使用、退卡和其他问题都进行了约定,通过多项条款,明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广受诟病的“一经售出、概不退卡”被废除。意见稿中首次设定了7天的犹豫期,即消费者在购卡之后,7天内可提出退卡。退卡时店家只能扣除已经消费的款项,及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其他费用不得扣除。

  据青岛市消保委的工作人员介绍,设定犹豫期,一方面便于消费者冷静思考办卡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给予消费者一定时间去考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名副其实。据介绍,将犹豫期写进格式合同,在国内尚属首次。

  针对消费卡“遗失不补”的霸王条款,意见稿要求经营者将卡号、消费者姓名等信息写进合同,在消费者卡片遗失或损毁时给予补办,可收取不高于10元的工本费。

  意见稿同时废除了经营者享有“最终解释权”的霸权。意见稿要求经营者应对重要事项作出明确告知,并经消费者签字确认,否则无效。经营者增加收费项目的,必须予以明确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变更的,应提前5天通知消费者,并赋予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此外,合同还要求每次消费都需要消费者签字确认,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记录有查阅的权利。

  据青岛市消保委秘书长孙培旭介绍,此次意见稿出炉后,市消保委将继续对收集的意见进行整理,对合同进行完善。最终版本预计将在春节后对外公示,3月15日前正式实施。为了引导更多的商家和消费者使用规范的文本合同,青岛市消保委还将对各企业进行动员。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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