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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屋征收前补偿费用必须要足额到位

2011-06-19 07:35:00    作者:王端鹏   来源:济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征收补偿 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
[提要] 今年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施行。今天上午,省政府办公厅就贯彻实施《条例》下发通知,提出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要符合规定,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程序。

  本报6月18日讯(记者 王端鹏)今年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施行。今天上午,省政府办公厅就贯彻实施《条例》下发通知,提出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要符合规定,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程序。

  多数被征收人有意见

  要开听证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及时公布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必要时,可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再次公布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条例》规定的实施房屋征收所需补偿费用予以保障。

  住宅货币补偿按新建商品房价评估

  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继续执行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仍按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区市已确定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非住宅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对被征收住宅价值有异议

  可申请复核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或住房保障方式。被征收人选择相应住房保障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15日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形式,

  按体现大多数被征收人意愿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各级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如需强制拆迁必须申请法院执行

  我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凡是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废止或作出修改。《条例》颁布前已经发放拆迁许可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各地要加强引导,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政府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确需强制执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与补偿完成后的房屋拆除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实施。

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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