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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联合建议全国人大增加消费者组织权利

2011-12-12 07:28:00    作者:李飞 曹思扬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诉讼请求 诉讼主体 诉讼成本 公益诉讼
[提要] 11日,济南、青岛、北京、天津等22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了《关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建议》(简称《建议函》),呼吁赋予消协(消委会)等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

  本报济南12月11日讯(记者 李飞 曹思扬) 11日,济南、青岛、北京、天津等22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了《关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建议》(简称《建议函》),呼吁赋予消协(消委会)等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
  据了解,《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在修订当中。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对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济南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规定,消费者组织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许多消费者之所以不起诉或采取忍让态度,主要原因就是诉讼成本太高。” 
  据介绍,目前群体性遭受侵权的情况已呈多发趋势,如商品房质量纠纷、物业纠纷、旅游服务纠纷等。在《建议函》中,济南等22家消费维权单位指出,在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另外,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屡点不改,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撼动。“解决这类纠纷,亟须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即允许消协(消委会)等公益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诉讼。”
  因此,22家消费维权单位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引入公益诉讼,增加一项规定:就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可就此类公益诉讼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不确定的消费者来到法院登记,参与共同诉讼。”济南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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