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5 06:55:00 我要评论
魏然 来源:大众日报□ 本报记者 魏然
5月15日是我国第19个“防治碘缺乏病日”,今年的主题是“科学补碘,健康一生”。5月14日上午,我省通报全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情况,记者获悉目前已经开始执行新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我省碘盐含碘量标准从原有的平均35mg/kg下降到25mg/kg,已产原标准碘盐允许销售到2013年9月15日,此后市场上销售的将全部是新标准碘盐。
加碘17年甲状腺肿大率降至2.1%
碘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之一,是甲状腺合成甲状腺激素的重要原料,人体缺碘可造成甲状腺功能紊乱,导致生长和发育损害。碘来源于自然界,人依靠水、空气、食物摄取碘,碘缺乏病根本原因就是人类生活的外环境缺碘。正常成人每日需要的供碘量约为150微克,由于人体对碘的储存能力有限,多摄入的碘不会被人体吸收,因此补碘应遵循长期、微量、日常和生活化原则。经实践证明,食盐加碘具有安全、有效、简单、易行、廉价和长期坚持食用的优势,是补碘的最佳途径。
全民食盐加碘措施实施17年以来,我省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下降了24.22%,合格碘盐食用率提高了62.46%,儿童智商提高了12%。2011年全省碘缺乏病监测结果显示,我省甲状腺肿大率降至2.1%,碘盐覆盖率达到98%,碘盐合格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稳定在90%以上,碘缺乏病病情得到有效遏制。
碘缺乏和水源性高碘危害并存
我国是世界上碘缺乏病分布广泛、病情严重的国家之一。除上海市外,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有不同程度的碘缺乏病流行,并有130个县发现饮水碘含量超标。
省卫生厅疾控处处长宗玲介绍,我省是受碘缺乏和水源性高碘危害较为严重的省份,病区广,病情重,危害大,患病率呈现内陆高于沿海,山区丘陵高于平原的特点。由于特殊的地理地貌,全省外环境中碘元素分布复杂,既有碘缺乏地区,又有水源性高碘地区,且在部分碘缺乏和高碘临界地区还存在非高碘与高碘并存的区域。我省的碘缺乏地区主要分布在鲁中南的泰山、鲁山、蒙山、沂山和胶东半岛等山区丘陵地带,有14个市的100个县(市、区)存在碘缺乏危害;高碘地区主要分布在京杭大运河以西、黄河以北的黄河故道等地带,有7个市的38个县存在水源性高碘危害。
“在饮水碘含量超标地区,我们依据监测结果,采取改供无碘盐和合理布设无碘盐销售网点的措施,方便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不加碘食盐,规范无碘食盐的供销管理。”宗玲说。
食用海产品多仍需采取补碘措施
沿海地区居民长期食用海产品是否缺碘,是否需要食用碘盐呢?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副所长边建朝介绍,就全国范围而言,2009年卫生部在辽宁、上海、浙江和福建4个省(市)沿海地区开展了居民碘营养状况和膳食碘摄入量调查,结果显示,沿海地区居民通过海带、紫菜等富碘食物摄入的碘量比例很低,在未考虑烹调损失情况下,沿海地区居民膳食中84.2%的碘来自于加碘食盐,来自各类食物中的碘仅占13.1%(其中海带、紫菜和海鱼共占2.1%),来自饮用水中的碘占2.7%。如果食用不加碘食盐,97%以上的居民碘摄入量将会低于推荐摄入量,居民受碘缺乏危害的风险很大。
“近年来,我们在省内沿海地区进行了大量居民碘营养调查工作,与全国的调查结果基本一致。”边建朝说,我省青岛、烟台、威海、日照等沿海地区均为碘缺乏地区,沿海地区居民碘营养状况与内陆地区无明显差别,海产品不是当地居民通过膳食摄入碘的主要来源,沿海地区仍需要继续采取补碘措施。
针对网上议论的碘盐浓度过高引起甲状腺疾病发病率增高的说法,边建朝声明,目前全国尚没有大规模流行病学调查数据和确切的科学证据证明碘是造成甲状腺疾病的独立因素。我国食盐加碘标准一直保持适宜状态,人群尿碘水平处于适宜或略高于适宜量的范围,远没有达到国际组织推荐的过量标准。
新标准碘盐碘含量25mg/kg
据介绍,目前国家和省一级已建立一套完整的碘缺乏病监测体系,每隔2-3年会对碘盐和碘缺乏病流行状况开展一次监测,在县级每年开展一次碘盐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人群碘营养水平变化适时调整食用盐碘含量标准。
边建朝介绍,2011年全省第六次碘缺乏病病情监测结果显示,我省居民尿碘水平介于200-300μg/L之间,碘营养状况略高于适宜量;食盐含碘量均数为27.7mg/kg,与目前居民碘营养状况相比较,盐碘浓度需要进行下调。
今年3月15日,我国新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四次开展食盐加碘浓度调整,各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定碘盐含量标准。我省根据历年碘缺乏病病情监测数据、居民碘营养调查状况和碘盐监测结果分析,结合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补碘措施,经过充分论证,选定新的碘盐含碘量标准为25mg/kg,允许波动范围±30% ,即18mg/kg-33 mg/kg。与原标准的35mg/kg±15mg/kg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降低。
省盐务局生产经营处处长张军介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今年3月15日起,已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新标准浓度碘盐的生产供应工作,省内各食盐生产厂家经过工艺改进和设备改造,将按照新标准生产。在销售环节,已经生产出来的碘盐和原有的旧包装,根据碘盐18个月的保质期规定,允许销售到2013年9月15日。此日期之前,市场上新旧标准碘盐共存,逐步以新标准碘盐替换旧标准碘盐,此日期之后,市场上销售的将全部是新标准碘盐。目前我省正在荣成市和莱芜市钢城区试点全面更换销售新标准碘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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